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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医保住院费用报销指南(二档)

更新时间:2014-10-09 17:14:46

【导语】深圳医保二档参保人在医疗机构住院而产生的费用,参保人可以保存好相关票据和材料,申请报销住院费用。住院费用报销需要注意的事项很多,医保二档住院费用的报销比例、报销额限、报销范围、报销流程均可参考本文。


温馨提醒:

1、医保二档参保人需要绑定医院和社康中心,看病住院可到定点医疗机构。此外,深圳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外也有合作医院,参保人在广州、东莞、惠州的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也可以刷社保卡哦!

2、没有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保人,保存好相关诊疗票据和材料,也可以申请报销住院门诊费用。

3、参保人先行支付医疗费用的,应在费用发生或出院之日起十二个月内申请报销,逾期不予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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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销比例

医保二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且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情形一:住院费用未超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未超过起付线的由参保人支付;超过起付线的部分,分别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和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市内一级以下医院为100元,二级医院为200元,三级医院为300元;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情形二:住院费用超过起付线,未超报销额限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1、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

2、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可报销费用=(医疗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90%

 

情形三:住院费用超过报销额限

可报销费用=(医疗费用-起付线-超过报销额限费用)×报销比例90%

其他情形:

1、医用材料费用:参保人住院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内的特殊医用材料及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一次性医用材料、安装或置换人工器官,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按下列规定支付,但最高支付金额不超过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公布的普及型价格:

a.属于国产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90%支付;

b.属于进口材料的,按实际价格的60%支付。

2、床位费:二档参保人,最高支付金额为市价格管理部门确定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普通病房A级房间双人房床位费政府指导价格的第一档

报销额限

办事提醒: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超过其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50%。

1、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a.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1倍;

b.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

c.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

d.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e.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f.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

 2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a.连续参保时间不满6个月的,为1万元;

b.连续参保时间满6个月不满12个月的,为5万元;

c.连续参保时间满12个月不满24个月的,为10万元;

d.连续参保时间满24个月不满36个月的,为15万元;

e.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不满72个月的,为20万元;

f.连续参保时间满72个月以上的,为100万元。

报销范围和条件

报销范围

住院费用(包括床位费、医疗材料费等)

报销条件

1、申请人属于已办理参保手续、足额缴交医疗保险费后次月的1日起享受本办法规定医疗保险待遇的人员;

2、参保单位、参保人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医疗保险费的,自未足额缴交或中断缴交的次月1日起,参保人停止享受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医疗保险待遇的申请人,可继续使用其个人账户余额;

3、已办理常住内地就医备案的参保人,在备案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的。

报销材料

1、原始收费收据(原件1份);

2、费用明细清单(原件1份);

3、门诊病历(复印件1份,验原件);

4、加盖医疗机构公章的住院病历(需到医院病案室复印:入院记录、医嘱单、手术记录、出院记录及相关检查报告单)(复印件1份);

5、疾病诊断证明书(急诊住院续出具医院急诊证明)(原件1份);

6、参保人社会保障卡(复印件1份,验原件);

7、参保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当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

8、参保人银行存折或银行卡(深圳开户工行、建行、农行、中行)(复印件1份,验原件);

9、《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登记表》(原件1份)。

报销流程

1、提交材料:申请人一次性准备好报销材料,到属地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区社保分局医保科提交申请材料;

2、材料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而当场又不能补正的,受理部门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注明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机关接收申请材料后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补正材料后,可重新申请;

3、审核批准,予以报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审查材料并批准申请,申请人根据受理通知书得到社保科通知后,到办理科室领取《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报销单》后,予以报销。

报销时限和费用

1、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办结

2、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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