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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欠薪保障机构

更新时间:2014-10-30 19:51:08

《〈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实施细则》已经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小编为你呈上的是第二章欠薪保障机构部分的内容,请查看下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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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欠薪保障条例》

第二章 欠薪保障机构

第三条 深圳市欠薪保障基金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欠薪保障基金的征收和垫付工作;

(二)协调、研究欠薪保障费的调整,负责欠薪保障基金的公开、核销等有关工作;

(三)向市政府报告欠薪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

第四条 委员会由政府、工会、商会和用人单位等方面代表组成,主任由市政府分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协管人力资源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

政府方面代表由各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市人力资源保障、财政、公安、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有关负责人担任;工会、商会方面代表由市总工会、市总商会有关负责人担任;用人单位方面代表由企业联合会、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和台商协会各推荐一名企业负责人担任。

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

第五条 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或者主任授权的副主任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者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临时决定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

委员会全体会议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委员会在确保基金支付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欠薪保障基金收支情况,向市政府提出调整或者停征欠薪保障费的建议,由市政府审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决定。

第七条 委员会应当将上年欠薪保障基金的收取、垫付、追偿以及结存等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后,于每年第一季度通过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欠薪保障工作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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