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圳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通知
更新时间:2015-04-07 16:23:11
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位考生: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资委办公厅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5〕18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相关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15〕8号)精神,原定于2014年9月13、14日举行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推迟到2015年6月13、14日举行。现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收尾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考相关事宜
凡原报名参加2014年度考试并缴费人员,皆可直接参加本次考试。对于未报名或者可报全部科目而只报了部分科目的,不再新增报名或补报剩余考试科目。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试题题型 | |
2015年 | 9:00-11:30 | 综合法律知识 | 客观题 |
6月13日 | 14:00-16:30 | 经济与民商法律知识 | 客观题 |
2015年 | 9:00-11:30 | 企业管理知识 | 客观题 |
6月14日 | 14:00-16:30 |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 | 客观题 |
(二)准考证打印
报考人员可于 2015年6月8日 9:00-6月12日 17:00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网址:www.cpta.com.cn)下载并打印准考证。考试时考生必须携带本人有效居民身份证、准考证参加考试,两证缺一不可。
(三)成绩查询和成绩有效性
1.按照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工作安排,成绩计划在2015年8月14日前公布,考生可登陆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查询。公布时间如有改变,以网站公告为准。
2.本次考试为一次性的收尾考试,已在2013年度取得部分科目合格成绩的人员,在本次考试中未能取得剩余科目合格成绩的,其单科的合格成绩不再有效;2014年度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须一次性通过全部应试科目,若只通过部分科目,其合格成绩也不再有效。
(四)考后资格审核及证书领取
1. 考后资格审核
全省实行考后资格审核。成绩全科合格后,按照通知要求到指定现场提交报考资料。
为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审核、制发证周期,在考试成绩公布后一周起,按照各科目试卷总分60%的预合格标准,提前受理考生报名资料并审核,请全科达到预合格分数线的人员按照深圳市考试院网站公布的考后提交报名资料预审通知要求,按时提交报考资料。在规定期限内,本人因事无法前来须委托他人送审的,要提交代办委托书,并在之后一个月内,再由本人前往送审点送审。凡未按规定要求和时限提交资料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逾期和资格审核未通过的人员不予核发证书。
2.证书领取
全科通过并符合报考条件且在规定时间提交报名材料的深圳市考生,证书下发至深圳后,凭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到深圳市考试院领取证书,证书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事项请查看我院网上公布的证书发放通知。
考后提交材料资格审核、证书发放的时间和地点及相关事项将及时在深圳市考试院网站“证书信息”栏目公布,无须电话咨询。
(五)注意事项
1.考生应考时,应携带黑色墨水笔、2B铅笔、橡皮,在参加企业管理知识科目考试时可携带无声无文本编辑功能的计算器, 参加其他科目考试时,不得携带计算器。本次考试严禁携带手机、耳机、电子笔等其它电子设备(考试规则以准考证标注为准)。
2.本次考试结束后,通过全部应试科目的人员,按照原《企业法律顾问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颁发原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书。证书可作为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和水平的凭证,取得的资格可以作为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二、退费相关事宜
考生可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决定自己是否参加本次考试,对不能参加2015年6月13、14日考试的,或者在本次考试中不能完成应试科目考试的,可在2015年4月8日至16日(周六、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银行卡和退费申请表(见附件)到深圳市考试院10号窗口办理退费相关手续。如需代办,还需携带代办人本人身份证明原件,以及本人签字的委托办理授权书。逾期未申请退费的,不再办理退费,视为参加本次收尾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