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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理流程

更新时间:2015-10-12 15:00:57

深圳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办理流程:

  补贴对象

  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手续并在个人缴费窗口缴交社会保险的深圳户籍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其在社保个人缴费窗口缴交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视同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申请补贴时不需另行填报和提交《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

  补贴标准

  灵活就业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

  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深圳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公布的当年最低缴交社会保险标准。

  办理程序

  (一)确认灵活就业

  1、申请人到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领取《灵活就业证明材料》表格,填写相关信息并予以签名确认后提交审核;

  2、社区劳动保障窗口3个工作日内核实确认申请人灵活就业岗位、地址、工作时间、报酬和雇主等信息,在《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出具意见。

  (二)补贴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地的街道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补贴申请表》(服务窗口现场打印,原件1份);2、身份证和户口本(查验原件,留复印件l份);3、《灵活就业登记信息表》(查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4、《失业证》(原件、复印件各1份);5、申请人的社会保险银行账号(查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6、《灵活就业证明材料》(原件)。

  (三)受理审核和支付

  1、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补贴申请后,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复核双岗审核,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人承担复核工作。
  2、复核完成后,在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办事窗口或者区人力资源(新区社会建设)局网站公示申请人员名单、补贴项目、拟补贴金额等,公示期为7天。

  3、公示后无异议的,视为复核通过;公示后有异议的,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调查,作出复核决定。

  4、复核通过的给予支付。各区(新区)应当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指导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真审核。

  5、复核通过且申请人户籍地在受理辖区内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复核通过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费用从受理辖区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复核通过但申请人以经常居住地申请且户籍地不在受理辖区内、涉及跨区支付补贴和奖励的,受理辖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过“信息平台”,将复核通过的业务单推送至就业困难人员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户籍所属区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自收到应当支付业务单之日起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据实将补贴拨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费用从户籍所属区的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四)灵活就业管理

  1、就业困难人员在领取灵活就业补贴每满3个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到灵活就业工作地点所在社区劳动保障窗口领取和填写《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

  2、社区劳动保障窗口对就业困难人员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的情况进行核实;

  3、就业困难人员向户籍地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提交社区核实过的《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报告灵活就业情况;

  4、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查验《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建立和完善灵活就业补贴领取台账;

  5、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对未按要求提供《灵活就业状况反馈表》的就业困难人员,自逾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区就业服务机构;

  6、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并决定终止发放灵活就业补贴,并由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通知灵活就业人员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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