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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失业人员求职补贴申请指南

更新时间:2015-04-24 22:35:23

  深圳求职补贴待遇的审核与支付:

  ㈠申领范围和条件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6个月仍未就业,继续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创业培训等就业服务活动,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申请求职补贴。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

  2.“4050”失业人员(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失业人员);

  3.夫妻双方失业、市级以上劳动模范、企业复转军人、单亲家庭、烈士直系亲属中的失业人员;

  4.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

  ㈡申领程序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第7至18个月期间,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填写《失业人员申领一次性求职补贴申请表》、《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社区签署意见后,报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审核,对符合条件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出具未就业和求职情况证明。申请时应提供下列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1.“零就业家庭”的失业人员持《零就业家庭审核认定表》;

  2.“4050”失业人员以本人居民身份证为准;

  3.夫妻双方失业人员持《户口本》、《结婚证书》、夫妻双方《就业失业登记证》、《未就业证明》;

  4.市级以上劳模持《荣誉证书》;

  5.企业复转军人持《复员转业军人退出现役证明》;

  6.单亲家庭和烈士直系亲属持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证书;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持《低保证》。

  ㈢下列人员不享受求职补贴:

  1.已申领灵活就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

  2.凭营业执照已办理了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

  ㈣享受求职补贴标准

  可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月最低标准为补贴基数,补贴总额最高为补贴基数的6倍。

  ㈤经办机构在失业人员申请次月底前将补贴金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贴单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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