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更新时间:2015-06-23 17:48:50
备注:本文内容来源自律师甄灵宇著《劳动用工法律疑难与风险控制》(法律出版社2010年出版)
企业能否对员工进行罚款?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08年1月被废止了。有业界人士惊呼,企业对员工罚款的唯一依据消失了,今后,罚款将是违法的!
罚款真的违法了吗?
首先,《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废止跟大多数的企业都没有关系,该条例第四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全体职工。条例自始至终没有成为大多数企业的罚款依据过。如果罚款是违法的,也不是从今日始。
其次,应当区分罚款和赔偿的区别。在没有造成单位经济损失的情况下,扣减员工工资的,应当认为是罚款,如果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而扣减工资的,则应当为赔偿。而赔偿至今仍是合法的,只是赔偿数额存在限制(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三,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罚款。所谓罚款,就是因一定事由的发生而扣减员工工资的行为。现行的法律法规并没有一条规定是禁止罚款的。相反,在工资支付相关规定中,单位依劳动合同的明确约定实施的扣薪,以及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而实施的扣薪行为不属于“克扣”,不需要承担责任(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此外,该规定将“克扣”定义为“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可见,无正当理由而扣减工资的才算克扣,需要承担责任,有正当理由的,不属克扣。
另外,单位规章制度规定根据员工绩效计算其浮动奖金的,可以实现跟罚款同样的效果。而浮动奖金显然是现行法律许可的(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规定》第十五条中所称“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不包括以下减发工资的情况:(4)企业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相联系,经济效益下浮时,工资必须下浮的)。因此,即使罚款是不可以的,在规章制度的表述上只需将“员工发生串岗行为时罚款10元”的规定,改成“员工串岗时绩效考核扣减5个分值”,而每个分值相对应的绩效奖金为2元,殊途同归。罚款相对应的任一不当行为都设置为绩效考核的降分情形,降低其浮动奖金,可以实现跟罚款一模一样的效果。
一句话提示:
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禁止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对员工罚款,工资支付相关规定可以视为对合理罚款的许可;此外员工过错造成单位损失时可以要求赔偿;浮动奖金的设置也可以实现与罚款同样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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