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开办养老院要具备哪些条件
开办养老院应具备的条件
1、开办单位必须具有法人资格;开办个人必须具有合法身份,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提供集中居住的床位数在10张以上,必须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所;养老院总建筑面积不低于平均每张床位30平方米,每张床位用地面积20-25平米,每张床位不少于1万元的开办经费;
3、符合建设规划、建筑设计、安全消防、环境保护和卫生防疫等方面规定,依法取得相关的审批文件或合格证明;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医疗人员、护理人员、康复保健人员、特殊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社工等专业技术人员;
5、国家、省、市规定举办养老机构的其他规范、条件。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立,依照拟办床位数或投资规模分级向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床位数200张(含200张)以下或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下的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床位数200张以上或投资规模300万元以上的向市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老年人或残疾人日间照料服务机构一律向区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外国的组织、个人独资或者与中国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个人以及华侨独资或者与内地(大陆)的组织、个人合资、合作设立养老机构,向市民政局申请设立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