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酒类批发单位采用《酒类流通随附单》
更新时间:2015-11-05 13:40:32
根据《市编办关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过渡期酒类批发许可与食品流通许可合并办法意见的复函》(深编办函[2014]452号)有关规定,2015年6月1日起,我市停止受理《酒类批发许可证》许可申请,取消《酒类批发许可证》年审。酒类批发许可并入食品流通许可。企业如需经营“酒类批发”,在食品流通许可证中增加“酒类批发”项目即可。
深圳市食药局提醒,“酒类批发”项目的增加和变更,在新办和变更食品流通许可中予以注明,不要求统一换证,原《酒类批发许可证》事项无变化的,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酒类流通随附单》格式及有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