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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15-11-05 14:35:31

关于《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我委重新修订印发了《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对有关要点解读如下:

起草背景

  我市自1996年正式启用全国统一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于2003年6月第一次印发了《管理办法》,在2010年又进行了修订,印发了《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发布《深圳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人规〔2010〕1号)文件。

  经过五年的运作和实行,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工作人员在实际制发过程中遇到了如双重户口等一些新问题,国家、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监管、发放、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也提出了新的管理要求。

  因此,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排除管理漏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我委对原《管理办法》进一步进行了修改、细化和完善。

主要修订内容

  (一)增加承诺书、季报等统计要求。

  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要求,增加了《出生医学证明》责任制承诺书、《出生医学证明》废证医学统计表、《出生医学证明》季度配发表。

  (二)减化机构外分娩签发程序。

  机构外分娩的,若经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机构断脐等处理的新生儿,按机构内出生程序签发,方便市民。

  (三)细化首次签发特殊情形。

  对于新生儿母亲死亡、失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新生儿母亲未婚由新生儿父亲前来办理的,未能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等情形,对办理程序和提供资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四)细化更改父母信息换发情形。

  对新生儿父母亲单方或双方信息未提供、不一致、虚假的等情形,对办理办法和提供资料分别作了明确规定。

  (五)明确父母户籍档案注销换发要求。

  明确了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父母户籍档案注销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注销证明,予以换发。

  (六)规定删除父亲信息要求。

  明确了要求删除《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所需提供的资料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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