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两孩2016年元旦实施 独生子女费和奖励取消
更新时间:2015-12-22 08:56:41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12月21日至27日在北京召开,此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
草案提出,本修正案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修正案草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除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独生子女父母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明确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法律修改前按照规定应当享受奖励扶助的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独生子女父母和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父母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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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可以在子女出生后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人口,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由市、区人民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保健费。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标准、具体发放方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深圳市户籍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遵循以下标准: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夫妻双方是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员工的,每月发给不低于3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从发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50%。
除了独生子女保健费,深圳市对于失去独生子女的“失独”家庭还有另外的补助。“失独”家庭不再生育的,女方满49周岁并具有深圳户籍,政府给予每月225元的补助;男方拥有深圳户籍的,政府同样给予每月225元的补助。
此外,深圳户籍家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是独生子女家庭的,还可以再领取“独生子女奖”,其标准是男、女每月可分别领取160元。夫妻双方合计可领取“独生子女奖”每月320元。这一政策自2011年起已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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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区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超生一个子女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一次性征收三倍社会抚养费;超生二个以上子女的,以超生一个子女应当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基数,对每个超生子女以超生子女数为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二)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计征基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以生育行为发生时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征收的计征基数。被征收人上年度实际收入高于本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的,对其超出部分应当按照超出部分的两倍加征社会抚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