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18-07-15 09:10:46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更新时间:2018-07-15 09:10:46
为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切实维护实行计划生育市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
(一)具有深圳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失独后再生育或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且未再生育或收养的;
(三)1980年2月2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符合奖励条件的市民,自2016年1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2008年12月31日之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且户籍于2009年1月1日之后迁入我市的,自迁入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2009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具有深圳市户籍的,自满年龄的当月起计发;属户籍迁入我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每人每月发放160元的奖励金。
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一)奖励金的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奖励对象,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申请,填写《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申请(变更)表》(附件1,简称《申请表》)。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社区存档):
1、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冠(一寸)近照一张、参加我市养老保险的提供社会保障卡。户口簿复印户主名字的首页及申请人的当页。
2、属以下特殊情况的,还另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离婚的和再婚的,据具体情况提供申请人的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2)户口从市外迁入本市的,提供户籍迁出地社区和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3)未办或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有单位的由单位出具是否属于独生子女父母的证明,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核实;无法核实的由申请人签订承诺书;
(4)收养的提供《收养证》或收养公证书;
(5)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社保电脑号;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提供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平安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中任何一家户名为本人的银行帐号。
(二)奖励对象的资格确认
1、受理。社区工作站接到相关资料后进行初审,对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条件的,在收齐资料起5个工作日内加具意见,完成初审,并在“深圳市计划生育业务管理信息系统”(下称“系统”)上传所有资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回复申请人;对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要求其补齐资料,社区工作站需核实的,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3、确认。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在“系统”中对初审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并加具意见,完成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资料不齐全或存在疑点的,退回社区工作站,由社区工作站书面向申请人说明原因并要求其补齐资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确认通过的,按月汇总《深圳市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汇总表》(附件2,简称《汇总表》),将《汇总表》上传区卫生计生部门备案(对有疑问的或有特殊情况的需进一步核实),由区卫生计生部门按季度汇总后上传至市卫生计生委。
4、报送。市卫生计生委每季度(3、6、9、12月份)的10日前汇总各区奖励对象名单及所需资金情况,将《汇总表》电子信息和市社保部门的电子信息完成比对并最终确认发放名单,报市社保部门。
5、指纹及相关信息采集。未在我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人员,确认通过后一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采集指纹及相关信息。
7、确认结果查询。凡符合奖励资格的,自申请之日可凭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等相关信息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查询确认结果。
8、确认期限。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确认,对资料存疑的核实时间除外。
计划生育奖励金按季度发放,每季度(3、6、9、12月)的20日前由市社保部门集中代发一次,发放本季度计划生育奖励金。
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随其养老金帐户发放;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奖励金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的个人银行账户中。
符合奖励资格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由社保部门代发至奖励对象个人银行帐户,待领取养老金后可申请随养老金帐户发放。
(一)户籍迁出所在区市内迁移的。奖励对象需在迁移本年度向迁入社区工作站报告,填写《申请表》,迁入地社区工作站与迁出社区工作站联系并确认后,从下一季度开始由迁入户籍所在地发放。
(二)户籍迁出本市的,奖励对象应在迁出一个月内向原申领社区工作站报告,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上报街道确认,自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自死亡次月起停发奖励金。每年对奖励对象进行一次奖励金资格认证,资格认证通过的,继续发放奖励金,资格认证未通过的,暂停发放奖励金。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其资格认证执行养老金生存资格认证程序;未在市社保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每年在其出生月份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事务所)或社区工作站进行指纹验证。奖励对象死亡的,其亲属应在死亡后三个月内及时至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填写《申请表》办理注销手续,未及时办理注销手续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督促其退回多领取的奖励金,具体办法可参照退回养老金待遇办法。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人员的,由本单位负责及时向奖励对象户籍所在区计生部门反馈死亡信息,不纳入资格认证程序。
(四)奖励对象领取奖励金后,本人因再收养或生育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奖励条件的,应参照户籍迁移出本市的程序,自再生育(收养)子女次月起停止发放奖励金。
(五)奖励对象需变更发放的银行帐号等相关资料的,持相关变更证明资料向户籍地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区工作站在信息系统内变更,并上报。
卫生计生部门职责:
1、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奖励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督察,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防止弄虚作假行为。
2完善计划生育奖励金管理信息系统,负责对计划生育奖励情况进行全面管理和监督检查。
3、负责对奖励补助发放对象资格的确认。
4、负责每季度(3、6、9、12月)10日前将本季度需发放的奖励对象相关电子信息汇总报市社保部门。
5、负责奖励补助制度的政策解释。负责做好资金的预算和决算。
6、各区卫生计生部门每年12月底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下一年度奖励金预算。
财政部门的职责:
1、核定卫生计生部门编制的计划生育奖励金预算,将所需奖励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2、各区财政部门每年1月底前将本区上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预拨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每年5月底前将本区下半年所需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资金拨付至市社保局奖励金专户。
3、监督奖励补助金使用总体情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职责:
1、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
2、负责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每季度(3、6、9、12月)20日前通过银行将本季度奖励金划拨到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3、每年将上年度实际发放名单、数额和汇总情况通报市卫生计划生育委员会。
4、协助对未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领取养老金的奖励对象进行每年一次的奖励金资格认证。
奖励金发放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规发放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扣押、拖欠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三)收受贿赂、帮助申请人骗取计划生育奖励金的。
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实情,骗取或冒领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取消其奖励资格,由区卫生计生部门追回已领取的奖励金及银行同期利息,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将相关人员名单在社区工作站及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予以公示,并纳入深圳市征信系统。
(一)该奖励金不影响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父母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同时也不影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生育的不予发放奖励金。
(三)本办法所称日期均含当日。
九、本办法自2016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