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费用起付线按照医院级别设定
市内一级及以下医院为100元;
市内二级医院为200元;
市内三级医院为300元;
市外医疗机构已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400元;
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或备案的为1000元。
参保人转诊到不同医院住院治疗的,分别计算起付线。
参保人住院起付线以上部分报销比例
参保人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按以下规定支付:
① 参保人已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及按11.5%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支付比例为95%;
② 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按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及基本医疗保险二档参保人未在本市按月领取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支付比例为90%;
③ 基本医疗保险三档参保人按规定在市内一级医院、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市外医院住院就医的,支付比例分别为85%、80%、75%、70%。
因工外出、出差在非结算医院因急诊抢救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就诊医院的住院支付标准的90%支付。
注意: 参保人未按规定办理转诊、备案在本市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市外非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分别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支付标准的90%、70%支付。
基本医疗费用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报销最高额度
一、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二、每个医疗保险年度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限额,根据参保人连续参加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的时间按下列标准执行:
三、如果,你缴纳了重疾险,医保年度内自付超1万元,那么超出部分还可以再报销70%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住院时发生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属于社会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且应由其本人自付的部分累计超过1万元的,超出部分由承办机构支付70%。
在同一社会医疗保险年度内,参保人患重特大疾病使用《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办机构支付70%,支付金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其中在市外医疗机构购买的药品按不高于本市供应价格的标准,由承办机构按上述比例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