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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1-07-30 08:43:18

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相关问题解答

问:住房消费情形中的其他住房消费是指什么?

答: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

问: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的,提取额度和提取时间有什么要求?是否可累计提取?

答: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其他住房消费的,每月可提取额不超过申请当月应缴存额的百分之四十,当年度未提取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累计提取。职工通过住房公积金网点柜台提取的,每年申请提取一次;职工在公积金业务银行网点签订了《深圳市住房公积金业务自助办理服务协议》,通过公积金中心自助服务平台提取的,自2014年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请提取一次。

问:住房公积金其他住房消费指的是什么?

答:其他住房消费包括支付住房物业服务费、日常收取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住房装修费、旧住宅区加装电梯费等其他未纳入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中的住房消费情形如下:(一)购买具有所有权的住房;(二)支付本市范围内住房租金;(三)偿还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的贷款本息;(四)建造、翻建、大修本市范围内具有所有权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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