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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绿色制造名单征集第三方机构要求

更新时间:2021-06-07 17:54:41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等基本条件。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第三方评价机构有关要求

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的第三方机构应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等,具有开展相关评价的经验和能力;

(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开展评价工作的办公条件,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从事绿色评价的中级职称以上专职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环境、生态、低碳、生命周期评价等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

(四)评价机构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价程序,熟悉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和标准规范;

(五)具备开展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等领域评价的能力,近五年主导或参与绿色制造相关评审、论证、评价或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或国家及行业标准制定、绿色制造相关政策制定等。

绿色制造体系相关评价工作由申报企业或园区自主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为提高评价质量,同一法人的第三方机构(包括与其相关联的企事业单位)开展的本批次绿色制造体系评价项目(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总计不得超过15项。

征集条件

(一)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单位应为本市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近三年内经营状况良好,在工商、税务、银行、海关等部门无不良行为记录。申报单位积极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具有一定的绿色制造基础,行业代表性强,在业内有较强的影响力,经营实力雄厚。

(二)绿色园区申报单位应为本市市级及以上工业园区,园区以产品制造和能源供给为主要功能、工业增加值占比超过50%、具有法定边界和范围、具备统一管理机构,园区工业基础好、基础设施完善、绿色发展水平高。

(三)近三年有下列情况的,不得申报绿色制造名单:未正常经营生产的;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Ⅲ级(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被动态调整出绿色制造名单的;在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相关督查工作中被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被列入工业节能监察整改名单且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失信被执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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