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独生子女奖励金发放对象及标准(征求意见稿)
更新时间:2021-06-16 16:46:06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更新时间:2021-06-16 16:46:06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奖励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市民,可享受由政府按月发放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以下简称奖励金):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2015年12月31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或者失独后再生育或者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夫妻;或者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本人未再生育子女的。
(三)2016年1月1日后,未再生育的。
(四)1980年2月2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奖励金所需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已享受退休金加发5%或者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含在原户籍地领取的),自2016年1月1日起计发。
2008年12月31日前,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户籍于2009年1月1日后迁入本市,且从未领取过奖励金的,自迁入当月起计发。
2009年1月1日后,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自达到规定年龄的当月起计发;户籍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的当月起计发。
在原户籍地按月领取奖励金的,自户籍迁入后原户籍地停发奖励金的当月起计发。
属于历史遗留问题的,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妥善解决我市居民计划生育奖励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卫人规〔2010〕8号)的标准计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