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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居民个人境外所得个税申报相关问题解答

更新时间:2021-06-21 17:32:35

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的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相关问题解答

什么是居民个人境外所得?

(1) 因任职、受雇、履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

(3)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5)从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6)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7)转让中国境外的不动产、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股票、股权以及其他权益性资产或者在中国境外转让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但转让对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投资形成的权益性资产,该权益性资产被转让前三年(连续36个公历月份)内的任一时间,被投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资产公允价值50%以上来自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的,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8)中国境外企业、其他组织以及非居民个人支付且负担的偶然所得;

(9)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其中第(1)至第(3)项统称为综合所得,第(4)项简称为经营所得,第(5)至第(8)项统称为分类所得。

如何计算应纳税额?

(1) 取得综合所得,应与境内综合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2)取得经营所得,应与境内经营所得合并计算应纳税额;

(3)取得分类所得,不与境内所得合并,应当分别单独计算应纳税额。

如何将境外所得折算成人民币?

取得来源于境外的所得或者实际已经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为人民币以外货币的,按照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扣缴申报的上一月的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年度终了后办理汇算清缴的,对已经按月、按季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的人民币以外货币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对应当补缴税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最后一日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如何计算境外经营亏损?

居民个人来源于境外的经营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计算的亏损,不得抵减其境内或他国(地区)的应纳税所得额,但可以用来源于同一国家(地区)以后年度的经营所得按中国税法规定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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