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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创业补贴标准及期限

初创企业补贴的条件、标准和期限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可申请10000元的初创企业补贴;属于合伙创办企业的,经核实合伙人条件、出资比例等,按该初创企业首次申请时的商事登记合伙人人数每名计发10000元初创企业补贴,其中商事登记合伙人应具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初创企业补贴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合计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及期限

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我市社会保障最低缴交标准的三分之二。在开始享受深府(2013)60号文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对深府(2013)60号文下发前按照深府(2009)26号文享受灵活就业援助政策人员,享受期满后,经认定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灵活就业补贴政策,在本次开始享受新就业援助补贴政策之日,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享受至退休外,其他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自主创业扶持补贴中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是多少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进行商事登记(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取得经营资质,并在该初创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我市当年度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若单位实际缴交部分低于最低缴交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个人应缴部分仍由其本人承担。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的标准和期限

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的初创企业吸纳就业人员(含户籍和非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已缴纳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按照招用3人及以下每人给予2000元、3人以上每增加1人给予3000元的标准发放,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首次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以申请时实际吸纳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后续年度申请时,按其实际净增就业人员的人数核发补贴。合伙创办企业的,吸纳就业人员的人数不包括合伙人。最后一次申请时间不得超过初创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4年。

灵活就业补贴核算办法

老政策人员,以实际社保缴费与政策标准(719元)比较:如果实际社保缴费高于政策标准的,以政策标准发放补贴;如果实际社保缴费低于政策标准的,以实际缴交金额发放补贴。

新政策人员,以实际社保缴费的2/3与政策标准(479.3元)比较:如果实际社保缴费的2/3比政策标准高,以政策标准发放;如果实际社保缴费的2/3比政策标准低,以实际社保缴费的2/3来发放。

创业场租补贴标准和期限

(1)自主创业人员在经市直部门及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定或备案的创业带动就业孵化基地、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留学生创业园等(以下简称认定载体)内创办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每月1200元、第二年每月1000元、第三年每月700元标准给予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2)自主创业人员在上述主办载体以及认定载体外租用经营场地创办初创企业的,按每月最高不超过5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租金补贴。实际租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补贴。

(3)最长不超过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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