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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政策解读

更新时间:2021-07-20 08:59:16

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政策解读

一、《深圳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制定的背景和必要性

我市现行住房公积金制度仅覆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群体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根据国务院和相关部委文件精神,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业务开展实际,制定了《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将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范围,以助力解决该类群体的住房需求。

二、《暂行规定》主要内容

《暂行规定》分别从灵活就业人员缴存范围、缴存方式、提取和贷款业务办理等方面作出规定。

三、哪些人员可以参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申请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也可以按照《暂行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存住房公积金?

个体经营者、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应当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缴存范围之外单位的职工,可以通过单位代扣代缴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也可以与公积金中心签订自愿缴存协议,按协议约定的方式缴存住房公积金。

五、自愿缴存的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如何确定和调整?

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不得高于百分之二十四。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缴存基数最高限额。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约定在每个公积金年度(当年的7月1日至次年的6月30日)内调整一次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六、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后如何提取住房公积金?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照自愿缴存协议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部分或者全部余额,用于购买住房、支付房租、偿还本市范围内住房的贷款本息等。

七、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公积金后,在本市购买住房能否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购买住房,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灵活就业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贷款。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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