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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万科光年四季家园安居房产权规定及管理2021

更新时间:2021-10-22 17:40:16

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居型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享有房屋法律意义上的完整产权,期间安居型商品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予、抵押(认购本住房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除外),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

产权管理

产权规定:

1、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安居型商品房的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不享有房屋法律意义上的完整产权,期间安居型商品房不得出租、出借、转让、赠予、抵押(认购本住房办理按揭贷款的抵押除外),不得用于经营性用途或改变使用功能。

2、自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满10年的,买受人没有买卖合同约定的及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不受理取得住房完全产权申请的情况,并且没有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的回购情况的,可按照届时的相关规定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缴纳土地及房产增值收益等价款后,申请取得全部产权。

3、有关产权的其他事宜按国家及地方政府相关政策法规执行。

产权管理及购房办退

(一)签订买卖合同满10年的,安居型商品房产权所有人可根据届时有关政策规定,申请取得住房完全产权。

(二)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第四十二条,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在取得完全产权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购保障性住房由市主管部门按照在原销售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住房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后确定的价格予以收回:

1.已另行购买拥有住房的;

2.全部家庭成员户籍均迁出本市的;

3.因银行实现抵押权而处置保障性住房的;

4.需要转让所购保障性住房的。

(三)正在租住保障性住房的,在签订安居型商品房认购协议书时,需办理租住住房退房的相关手续。在安居型商品房交付后,应按规定退回所租住的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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