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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更新时间:2024-03-14 09:42:02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包括依照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等情形。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

深圳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何认定?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情形包括: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形之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三)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下列情形之一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对用人单位提出的异议拒不改正的;

5、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三、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一下情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相关问答

因单位未缴纳社保费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原中断就业吗?

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劳动合同期满或用人单位主体资格消亡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违纪、违反规章制度等原因,或虽无过错但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欠薪欠保等违法行为导致劳动者主动解除劳动合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据此,因单位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因离职,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政策来源:深圳市人社局http://hrss.sz.gov.cn/zmhd/cjwt/cjwt/shbz/content/post_104994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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