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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哪些公共场所从业人员需要办理健康证

更新时间:2024-08-29 16:59:05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包括住宿场所、沐浴场所(不包括汗蒸场所)、美容美发场所(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流动理发摊点)等。

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证

哪些人群需要办理健康合格证明呢?(注意:特指深圳市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

以下公共场所中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从业人员需要办理:

1.住宿场所;

2.沐浴场所(不包括汗蒸场所);

3.美容美发场所(不包括美甲店、医疗美容、按摩减肥、保健按摩场所、流动理发摊点);

4.文化娱乐场所;

5.体育场所(不包括健身室);

6.文化交流场所;

7.购物场所(不包括专业市场、农贸市场、柜台(摊位)独立经营的商场);

8.公共交通等候场所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第三十八条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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