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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更新时间:2024-11-18 09:16:15

返还对象为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深圳2024年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

一、返还对象

参保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二、返还条件

参保单位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上年度未裁员或 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30人(含) 以下的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和环保政策,不属于“僵尸企业”和严重失信企业,未处于经营 异常状态的。

三、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20% 返还,中小微企业按40%返还。

四 、划型规定

金融机构、劳务派遣单位按大型企业划型。除金融机构、劳 务派遣单位外的其他参保单位按年均参保人数划型,300人(含) 以上为大型企业,300人以下为中小微企业。其中,企业分支机 构按其所属独立法人的类型划型。

五、申领方式

(一)非劳务派遣单位免申发放。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单位实 行“免申发放”,经“免申”单位确认、公示后发放。符合领取 条件的单位应密切关注相关信息,并在收到确认告知后,及时登 录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核对和确认本单 位划型、人数、返还资金、账户等信息。

(二)劳务派遣单位依申请发放。应登录“广东省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链接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系统 按要求填报材料(系统开放时间待通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 公示后发放。劳务派遣单位应以与其直接建立劳动关系人员作为 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范围,即应将与其直接签订劳动合同、 由其发放工资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自有员工、被派遣劳动者作为整 体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自有员工和被派遣劳动者以外的其他人员不 得享受稳岗返还。派遣至机关事业单位的劳动者不在稳岗返还政

策覆盖范围之内,不纳入稳岗返还资金计算。

劳务派遣单位享受的稳岗返还资金,属自有员工部分,由劳 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涉及被派遣劳动者部分,由实际提供岗位 并承担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的用工单位全额享受。

劳务派遣单位收到稳岗返还资金后,应将用工单位应享受资 金在15日内全额拨付至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于收到资金15日 内出具书面资金到账确认函送劳务派遣单位存档。劳务派遣单位 应于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将资金拨付凭证扫描件 上传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备案;未按规定时间备案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提醒、限期(10个工作日内)备案。

劳务派遣单位因用工单位注销、用工单位明确拒收稳岗返还 资金等特殊情形导致无法拨付资金的,应将无法拨付部分资金于 收到核发的稳岗返还资金后60日内主动退回基金,并将书面情 况说明上传至广东省失业保险稳岗返还信息系统。

劳务派遣单位未提出申请但通过“免申即享”方式获得稳岗 返还资金的,应在收到资金后的30日内,主动报告当地社会保 险经办机构并全额退还收到的稳岗返还资金,退还资金后可按本 办法依申请享受稳岗返还。

劳务派遣单位应建档保管稳岗返还资金拨付、使用及用工管 理(包括劳务派遣协议、劳动合同、自有员工工资表等)资料, 以备核查。

六、其它事项

(一)分批发放。我市参保单位体量大,按工作计划安排, 采取分批次方式进行发放。

(二)参保单位在确认、公示环节对资金发放信息有异议的, 可通过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广东省人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按照“在线服务-社会保障- 失业保险”路途提出复核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将依规核处。

(三)领取稳岗返还资金的单位必须了解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在确认环节承诺:本单位不存在虚构劳动关系参保等类型 人员、严格按规定用途(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 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 支出)使用2024年稳岗返还资金。如违反以上承诺愿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同时同意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发放银行从原渠道划扣回 已获取的稳岗返还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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