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通知续期至2031年7月19日

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6年6月26日发布关于《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续期的通知。

续期

2026年5月29日,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对《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公积金规〔2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进行续期,有效期延续至2031年7月19日。

一、《通知》续期的背景

为持续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等业务管理,鼓励单位和职工协商化解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结合业务实际,根据我市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规定,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对《通知》续期五年。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本次续期不涉及实质内容修改。《通知》共七条,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明确新参加工作职工和新调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确定规则。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单位发放工资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二是明确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清理方式。公积金中心可以将符合条件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至集中封存户、销户,职工可以按规定提出异议申请。

三是明确办理其他住房消费提取业务的条件。办理此项业务要求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在本市范围内拥有住房,房产信息由公积金中心通过数据信息共享联网核查。

四是补充完善异地购房提取业务证明材料真实性的核实方式。公积金中心可以要求办理异地购房提取业务的职工补充提供相关辅助证明材料,或者向购房所在地相关部门请求协助核实材料真实性。

五是明确公积金中心可以限制违规单位或职工在自助渠道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

六是明确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欠缴投诉业务的相关程序及单位和职工协商处理住房公积金欠缴纠纷的效力。

政策来源:https://zjj.sz.gov.cn/ztfw/zfgjj/zcjd/content/post_1286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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