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工作规程
更新时间:2008-06-26 11:57:30
第一条 流浪少年儿童救助保护是指为流浪少年儿童提供生活保障,帮助其回归家庭,并对其进行文化教育、法制教育、劳动技能教育和思想道德教育,保护其合法权益,矫治其不良品行,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条 对流浪少年儿童的救助保护工作实行救助、保护、预防、感化、教育、矫治的方针。
对失去正常生活、学习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流浪少年儿童,要立足于保护和教育,对其不良品行及时进行矫治。
第三条 救助、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工作,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保障流浪少年儿童的基本生活需要;
(二)保护流浪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三)尊重流浪少年儿童的人格尊严和个人隐私,不得对流浪少年儿童进行歧视;
(四)保护、教育和管理相结合;
(五)积极帮助流浪少年儿童返回家庭。
第四条 受助流浪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受助流浪少年儿童享有以下权利:
(一)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
(三)获得国家物质帮助的权利;
(四)有受保护、受教育的权利;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合法权益。
第五条 在本市流浪、乞讨或者离家出走,暂时无法查明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不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属于救助保护中心救助保护对象。具体包括:
(一)在本市车站、码头、道路、街巷及公共场所流浪乞讨的;
(二)被遗弃或离家出走的;
(三)被强迫“卖花”、“卖唱”等或向行人强索强讨的;
(四)被教唆、胁迫、引诱实施偷盗、抢夺等违法行为的。
第六条 救助保护中心全天24小时接收求助少年儿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