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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宝安区第一批公租房选房签约通告(第三批次)

导语 2026年宝安区第一批公租房第三批次选房通告已公布,共有1350户冉族家庭参与选房,选房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21日,详细请看正文

2026宝安区第一批公租房选房签约通告(第三批次)


  关于2026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户籍在册轮候人认租资格核查结果的公示已结束。现将2026年度面向符合收入财产限额标准的户籍在册轮候人第三批次选房名单、选房排位及选房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选房名单及排位

  (一)第三批次选房家庭

  可选房源

  第三批次房源为建筑面积70㎡以下的房源总共1000套。

  选房家庭

  第三批次选房家庭包括:

1.仅认租建筑面积不超过70㎡房源的一至三人认租家庭;

2.第二批次排序到位无房源可选且认租意向房源中含建筑面积不超过70㎡房源的四人及以上认租家庭;

3.第一批次排序到位无房源可选且剩余认租意向房源中仅含建筑面积不超过70㎡房源的五人及以上认租家庭。

  根据核查结果,第三批次合格认租家庭共1350户,按照房源数1:2的比例,分别确定入围认租家庭(含第一序位)、候补入围认租家庭名单。其中:

选房排位1~1000位的1000户为入围认租家庭【点击此处查看名单

选房排位1001~1350位的350户为候补入围认租家庭【点击此处查看名单

  注意:在第二、三序位中,特殊家庭、有三个以上子女的家庭(至少有一个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相应序位中优先选房。

  (二)第三批次选房家庭

  第二批次选房结束后将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发布第三批次选房名单及通告,并将尽快开展第三批次选房工作。

  二、选房签约有关事项

  (一)选房时间

  选房时间为2026年5月18日至21日,具体选房时间安排如下:

  合格认租家庭按照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选择对应配租面积标准的住房,对应房源选完即止。

  由于选房场地不提供车位,请认租家庭绿色出行。为避免人多拥挤,每户申请家庭最多1人进入选房现场。同时,请选房家庭严格按照所在场次签到时间到场,未在规定时间签到的,视为迟到。

  (二)选房地点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楼(地址:宝安区甲岸路17号)进行。

  选房期间咨询电话:0755-85901811、85901834。

  (三)选房方式

  认租家庭按照选房所在批次及选房排位顺序依次选择意向房源,房源选完即止。

  (四)签约

  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后,即退出公租房轮候库。主申请人无法到场选房签约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委托书【点击此处详见】,申请人为残疾人的,也可委托监护人)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成年共同申请人均无法到场或无成年共同申请人,委托第三方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须提供经公证处公证的授权委托书。

  选房签约具体服务指引【点击此处查看】【配租房源明细

  三、投诉举报和监督

  市民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的方式向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或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为了便于调查核实,提倡实名反映问题并提供联系方式,有关部门将按规定予以严格保密。

  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投诉举报电话:85901800,地址:深圳市宝安区甲岸路17号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一楼信访室。

  深圳市宝安区纪检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电话以其公开的信息为准。

  四、重要提示

  (一)认租家庭选房排序到位,只可选择意向建筑面积的房源。认租家庭有如下行为之一的,视为放弃本次选房:

  1.选房排序到位,有其意向建筑面积标准的房源但未选房;

  2.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

  放弃选房达到三次的,退出轮候册,原轮候排序作废,仍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按照日常轮候规则再次提出轮候申请。

  (二)认租家庭在安排场次当日选房结束时仍未到场签到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选房,如排序到位有认租意向房源可选的,则计入弃选次数。

  (三)认租家庭已签订其他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且认购协议书仍有效的,不参与本次选房。

  (四)申请人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如提供虚假信息,无论在公示期间还是公示之后,一经发现,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将依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选房期间,选房结果将在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网站公布。

  (六)认租家庭选定住房并签订租赁合同的,视为已了解所选项目的交付时间、租期、租金、学位、落户、公配等信息并予以认可。

  (七)签约完成后,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对承租家庭的信息进行核查,如发现承租人存在不实申报、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将按照《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承租人清退并处罚。

  本通告未尽事宜由深圳市宝安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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