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2025龙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分三个队列;申请需满足住房、社保、户籍等多方面条件,且涉及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申请材料也有明确规定,文末还附有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的详细内容,详细请看正文。
2025龙华区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对象+申请条件+申请材料
根据深圳市龙华区住房和建设局关于保障性租赁住房配租有关事项的通告,龙华区保租房申请对象、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如下:
申请对象
1.符合政府组织配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个人。
2.按照资格分为三个队列:
第一队列:申请人任职于龙华区注册单位(含机关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并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者医疗保险,不含少儿医疗保险,下同)。
第二队列:申请人具有龙华区户籍,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第三队列:申请人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且累计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其中,有关户籍信息以2025年6月16日18:00前属于龙华区户籍为准,社保累计时间以2025年6月16日为节点计算。
申请条件
(一)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在本市拥有自有住房(含住房建设用地,下同),且在申请受理日之前三年以内未在本市转让过或者因离婚分割过自有住房。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未正在本市享受住房保障优惠政策,但承租社会主体出租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除外。
(三)申请人具备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具有本市户籍的申请人不受人才引进迁户年龄条件限制(深圳市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详见文末“深圳市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四)申请人为单身的,以个人名义提出申请;申请人已婚的,须以家庭名义进行申请,申请人配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列为共同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可以作为共同申请人,其中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应当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正在就学的除外),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五)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不得作为申请人。
(六)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在婚姻存续期间,单独一方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双方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七)申请人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在婚姻存续期间作为共同申请人的,其配偶应当同时满足上述(一)、(二)项规定的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材料
认租家庭应当通过线上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系统填报信息)。
(二)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申请人与子女、父母、申请人配偶父母的关系证明。关系证明材料可提供户口簿(需提供户主页、父亲页、母亲页、子女页等体现亲子关系的页面)、出生医学证明(需同时提供子女身份证或户口簿)、收养证明(收养证明如无被收养人身份证号码信息的,需同时提供被收养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公证书、派出所证明等。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初婚的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等离婚证明材料;再婚的提供结婚证及前段婚姻离婚证明材料;丧偶的提供丧偶证明材料;未婚的无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
(四)未在本市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作为共同申请人,需提交就学证明、学籍证明或学生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五)第一队列的申请人需提供有效的用工劳动合同(若为劳务外派人员,还需要提供由龙华区用人单位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用工证明)。
(六)以下证明材料之一:
1.学历(学位)证书;
2.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证书;
3.由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高层次人才证书;
4.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以及中专及以上学历证书;
5.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或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6.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奖证书;
7.“中华技能大奖”证书、“全国技术能手”证书、“广东省技术能手”证书或“深圳市技术能手”证书;
8.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证书。
(七)本次申请无障碍房源的申请人线上申请生成认租编号后需线下同步提交《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表》(详见附件)及相关证明材料(受理时间:网上认租期间内,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6:00;受理地址:深圳市龙华区龙华街道清湖路10号国鸿工业园3栋111A室,联系电话:0755-23336580),逾期不予受理。
人才引进迁户核准条件
一、经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且符合该类人才认定标准对应年龄条件的人员。
二、在国 (境) 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或在国 (境) 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 (学习) 1 年以上、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和博士后等进修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应在 45 周岁以下。
三、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普通高等教育专科以上学历,且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
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 5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需同时具有中专以上学历。
五、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且年龄在 40 周岁以下的人员;具有高级职业资格,且在深圳市参加社会保险满 3 年以上、年龄在 35 周岁以下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需同时符合深圳市紧缺工种 (职业) 目录。
六、在世界技能大赛和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奖人员,或获得 “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能能手”“广东省技术能手”“深圳市技术能手” 称号人员,或受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员。本项所述人员年龄需在 45 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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