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事件可能涉及的刑事责任
——朱光华律师
“瘦肉精”是盐酸克伦特罗药品的俗称,是一种肾上腺素类神经兴奋剂,用于治疗支气管哮喘、慢性支气管炎和肺气肿等疾病。它可促进猪肉生长。'瘦肉精'可以'终生'残留于肝肺等内脏器官中,人食用含有过量'瘦肉精'的肉制品后,会出现肌肉震颤、心慌、战栗、头疼、恶心、呕吐等中毒症状,甚至导致死亡。根据国务院颁布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有关部门已明令禁止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中添加'瘦肉精'等激素类药品。
这次发生在河南省的“健美猪”事件,恐怕不仅仅是免几个干部、道个歉就能解决的问题,朱光华律师认为在此事件中,从“瘦肉精”生产销售到饲料生产销售、生猪养殖、直至屠宰加工及肉类制品销售等环节,依法各个环节的从业人员如有触犯刑法均有可构成刑事责任。【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