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新政策解读

八、统筹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的具体计发办法

1.统筹养老金: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按缴费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计算;

2.个人账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计算;

3.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乘以享受比例。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未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乘以百分之一点二;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超过二十五年的,其享受比例为:1992年7月31日前缴费年限减去二十五后乘以百分之一,再加上百分之三十。

4.调节金:每月三百元;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职工参加工作至退休时,缴费年限的每月缴费指数之和,除以缴费年限的月数,乘以职工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每月缴费指数的计算办法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九、深圳养老金支付来源

1.统筹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调节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从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支取完毕后,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十、深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

参加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按本市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享受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

十一、深圳户籍归侨人士的养老保险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取得本市户籍且具有归侨身份的参保人,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五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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