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社保账户设立条件
符合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等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申请设立社保账户。
设立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用人单位:
1. 经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2.经本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机关事业单位;
3.经本市民政部门批准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4. 经省主管部门批准成立在本市经营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等单位;
5.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外资企业驻深办事处、驻华代表机构、外国常驻新闻机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单位。
6.其他单位:
(1) 本省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成立的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宗教活动场所;
(2)本市民政等政府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行业协会(参照民办非企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参保)。
备注: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如各类民办学校、医院、文艺团体、科研院所、体育场馆、职业培训中心、福利院、人才交流中心等。 自注册成立或批复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及办理申报缴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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