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为规范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配售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026年7月29日发布了《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深圳配售型保障性住房首次配售管理,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026年7月29日发布了《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认购协议书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深圳市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买卖合同(现售)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房实施封闭管理,不得出租、擅自转让。确需转让的,签订买卖合同满3年后,可申请封闭流转。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房项目面向符合条件的居民集中配售两次后有剩余房源的,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常态化方式配售,也可以将房源作为租赁住房面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居民配租。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实施严格封闭管理,禁止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将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变更为商品住房。自签订本合同之日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应当退出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自有住房的;户籍均迁出本市的;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征求意见稿》提出,因购买、接受赠与等原因在本市另行拥有的自有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的家庭,只能选择保留一套。退出住房属于配售型保障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封闭流转;属于其他政策性住房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除应当退出的情形外,确需转让所购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家庭,自签订买卖合同之日起满3年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或者区住房主管部门申请封闭流转,市住房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参考价格上限等方式规范转让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配售型保障性住房不得抵押,但为购买本套住房而向银行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设定的抵押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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