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王卉(全国人大代表)说,草案第6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里面,如果交通道路管理部门没有履行正常道路维护,或者是没有保护措施及明确的交通指示,或者是因为天气原因造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那么如何赔偿,由谁负赔偿责任?这类事故发生得也比较多,比如出现道路塌陷等,也容易造成机动车交通事故,但这些内容没有在本法中得以体现。

  刘卫星(全国人大代表)说,建议在第51条中增加规定借用、租用报废的车辆、拼装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情况下的责任承担问题,将第51条修改为:“拼装的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如系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则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系租用,则由出租人和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如系借用,则由出借人和借用人承担连带责任。”修改理由:报废车、拼装车对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较大,且目前借用、租用报废车、拼装车的现象客观存在,因此,建议对此进行责任界定,增加以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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