歌诗达邮轮旅游注意事项

  短途到岸旅行

  即使宣传手册上发布了有关短途到岸旅行的广告,其不应被包含在包价旅游之内。其应受提供相关服务的当地经营者的一般合同条款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制约。

  宣传手册上公布的短途到岸旅行的时间表和路线会因为未能预料和未能预见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天气条件、罢工、交通运输迟延以及旅行经营者的经营需要)而改变。

  如果因为技术原因、不可抗力或未能达到最低游客数量而取消短途到岸旅行,歌诗达应将当地经营者支付给其的款项返还给游客。

  除非另有协议,短途到岸旅行将不为残障人士提供特别装备的设施。

  某些种类的短途到岸旅行可能适用特别的条款、要求或规定(如使用游客自行驾驶的交通工具)。

  航空运输

  就航空运输而言,歌诗达在合同中或事实上均不拥有作为承运人的特殊资质或职能,而应由指定的航空承运人(及/或其代表)独自承担该职能以及有关的全部风险和责任,故歌诗达将不以任何方式(包括间接或通过调解等)承担上述风险或责任。因此,游客基于航空运输合同以及适用的法律和法规(1999 年5月28日的蒙特利尔公约、欧盟2002年第889号法规、国内法)的权利,特别包括游客死亡或遭受损失时取得赔偿的权利,应向航空承运人主张。航空承运人承担的义务将仅限于欧盟2004 年第785号法规的规定。

  若歌诗达提供给游客的文件中没有包含合法有效的航空客票,游客必须直接要求航空承运人提供,并由航空承运人保证该客票的存在,保证该客票基于后勤的原因由其保管,保证该客票符合适用的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保证游客自行承担风险和费用后即可无条件取得客票。航空承运人向歌诗达保证做出上述承诺。

  根据欧盟2004年第261号法规的规定,该法规规定的义务由航空承运人独自承担。歌诗达作为承运人或其它身份将不承担这方面的任何责任。因此游客必须就因上述欧盟2004 年第261 号法规而产生的任何可能的主张向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提出。游客在向航空运输的承运人行使依据上述欧盟2004 年第261 号法规获得的权利时,必须遵循保证其能在整体上最大可能利用包价旅游的原则,不得损害承运人依据本合同及适用法律和法规对此所拥有的权利。

  歌诗达在向游客交付文件的同时,应仅本着协助游客得到并了解有关航班数据的目的向游客提供航班时间表。因此,在歌诗达向游客提供的文件中所包含的时间表及/或有关航空运输和适用的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警告或信息仅供参考。

  在上述第16.4条所提到的文件中使用提及歌诗达的印刷资料、商标、标识或任何其它元素仅出于印刷需要,而不应被认为因此默示地及/或部分地改变及/或否定了本第16 条中的其它规定。

  若游客要更改文件(包括航班文件,无论是包机还是定期航班)上的名字并且承运人在开航前32 天以前收到更改通知,则每处更改需要支付人民币180 元的费用。若承运人在开航前的31 天内收到有关更改姓名的通知,则应根据机票价款按如下方式支付罚金:若未能在开航前32天以前收到更改姓名的通知,应支付25%的票款;若未能在开航前15 天以前收到更改姓名的通知,应支付50%的票款;若未能在开航前10 天以前收到更改姓名的通知,应支付75%的票款;若未能在开航前五(5)天以前收到更改姓名的通知,应支付100%的票款。

  船上的医生

  船上的医生应作为自主经营的专家而并非承运人的雇员来帮助游客。故游客寻求医生的帮助是自愿的并且必须支付相关的费用。

  船上的医生作出的有关游客是否适于上船及/或继续邮轮旅行的决定具有约束力且不容置疑。

  贵重物品的保管

  在船舶上,承运人向游客提供保险箱服务。对于未存放在该保险箱内予以保管的现金、文件、证券、珠宝以及其它贵重物品,承运人将不负任何责任。

  帮助义务

  承运人对游客的帮助义务仅限于勤勉履行合同约定及法定的义务。

  投诉和诉求

  如果在邮轮旅行的组织或实施方面存在任何可能的违约,游客的任何诉求必须以书面投诉的方式向承运人提出,否则将可能丧失有关权利。该投诉必须在事件发生当时,或者如果当时没有意识到则在规定的返回到出发地点之日起10 天内作出。承运人将及时并善意地审查所有投诉,并应在可能的情况下尽其全部努力及时、公正及友善地予以解决。

  保险

  游客在购买包价旅游时,可以通过支付相关费用购买向其提供的保险。

  保险合同由游客直接和保险公司订立,因此所有根据保险单规定的义务及费用由游客独自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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