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养老保险条例 单位缴费调至13%

  户籍参保满10年可以领取调节金

  条例新增病残津贴。在深圳参加养老保险后,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按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领取病残津贴。目前国家正在制定病残津贴的领取办法。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6个月的参保人或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户籍参保人,在深圳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的,享受每月300元的调节金。同时,2013年1月1日后退休的参保人,养老保险基金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如果其参加医保的缴费年限符合深圳市医保规定,退休后不再缴费仍可继续享受医保待遇。

  不缴养老保险企业受罚加重

  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如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由市社保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对用人单位处欠缴金额等额的罚款。

  如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资料或拒绝接受社保稽核,致使市社保机构无法核实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用人单位上月缴费基数的120%作为当月缴费基数收缴。用人单位尚未参保的,按照深圳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0%作为当月缴费基数,超出职工应缴费部分的,由用人单位承担。2013年1月1日前,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超过法定强制追缴两年时效的,可申请补缴,并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用人单位应每月将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明细告知职工。社保局下月起新增自助式社保个人权益记录单打印服务终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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