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用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养老保险属违法
【导语】:用人单位不按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属于违法行为,“自愿不办社保”属无效协议。社保局提醒:社保费的追溯期只有2年。
从2014年4月1日起,深圳市社保局将责令有瞒报、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保费,按日加收滞纳金,还有可能对其处以欠缴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缴费要按实际工资而非最低工资
3月下旬,我市启动全市范围的劳务派遣单位等用人单位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专项检查。4月1日至5月31日为执法检查阶段,社保机构将对各单位开展实地监察。
目前有部分用人单位虽然给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但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员工缴养老保险。从今年1月1日起,我市实施新的养老保险条例。新条例规定“职工每月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为其上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相比较旧条例,新条例统一了深圳户籍员工和非深户员工的缴费基数“下线”,为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目前为1808元/月。部分用人单位于是按照1808元/月这个“下线”作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这种行为是违法的。”市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用人单位必须按员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员工实际工资低于或者等于1808元/月,可以按照1808元/月的标准缴费;如果员工工资高于1808元/月, 用人单位还蓄意按1808元/月缴费,属于违法行为。”
缴费基数低,对参保员工有什么影响?社保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养老保险缴费和待遇,遵循缴费标准越高、时间越长,享受待遇越高的原则。缴费基数降低了,将来参保人的退休金就要少一笔钱。”
“自愿不买社保”是无效协议
有部分用人单位为了减少社保经费支出,降低成本,私下与员工签订所谓的“自愿不办理社会保险协议”,也有员工认为社保个人缴费部分不用出了,拿着现钱比较实惠,主动配合企业。
“我们采取的是自愿原则,员工入职的时候都跟他们讲清了利害关系的。是否办理养老保险,完全由员工个人决定,由于一些员工不愿意承担个人缴费部分,选择不参保,他们说我们还年轻,养老还早着呢。这种情况下未参保总不怪企业吧?”
“这也属于违法行为。”市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说,企业与员工签署“自愿不参加养老保险协议”,不管员工是自愿还是“被自愿”,该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协议。“缴纳养老保险是企业的法定义务,凡是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协议都是无效的,所以企业签这个协议属无效协议。”
社保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同时提醒员工,社保费的追溯期只有2年,如果员工在企业工作4年后才投诉企业没有为自己办理养老保险,社保部门也只能追缴2年的养老保险费。所以,员工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社保部门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免影响自己将来的养老权益。
欠缴社保费最高罚款3倍
在本次专项检查中,社保部门对发现的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瞒报、欠缴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将依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规定,除责令限期补缴相应社会保险费外,依法加收滞纳金、予以行政处罚,相关记录计入用人单位诚信档案。
提醒用人单位注意:一是用人单位一定要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二是用人单位应当如实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法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三是未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也属于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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