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细则修订征求意见 部分内容有所调整
12月5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及《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
指标分类细化
修改后细则明确小汽车指标使用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动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明确了每种指标的使用范围。
其中纯电动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只能用于混合动力小汽车或者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普通小汽车指标可以用于普通小汽车、混合动力小汽车和纯电动小汽车登记。
小汽车指标按获取方式分为增量指标、其他指标、更新指标。
混动、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本次修订增量指标的配置周期、额度、比例及方式与现行的《实施细则》完全保持一致。
增量指标以12个月为一个配置周期,每个周期内普通小汽车增量指标配置额度为8万个,额度按月分配,并不得跨周期配置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无额度限制。
混合动力小汽车增量指标和纯电动小汽车增量指标,经申请并通过资格审核后直接配置。
修改后个人申请新能源汽车指标的需要什么条件
个人新能源指标根据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发放。
个人名下只有1辆小汽车时,还可以申请一辆纯电动小汽车指标。
单位申请增量指标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增加了企业“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为正常”的要求。
二将企业申请指标编码的最低纳税额从3万调整至5万。
三取消了企业纯电动车指标的“N+1(纯电动)”中的“+1”政策。
四完善了申请编码计算规则,纳税额已在上一年度计入税款总额用于获取申请编码的,不得在本年度计入税款总额。
其他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新增了单位和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当符合本章规定的情形,且符合《机动车登记规定》,可以在深圳办理车辆注册登记的规定。
二是为规范单位名下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被上级单位调回或者调拨到其他下属单位时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行为,明确了企业之间的上下级关系,即下级单位应为上级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三是修改了本市正常登记的小汽车于2014年12月29日18时后被盗抢后申请其它指标的条件。修改为公安部门立案满6个月仍未追回,可在1年内直接申领其他指标的规定。
四是取消了本市各级法院拍卖本市登记车辆带指标在我市办理转移登记的规定。
五是明确了其他指标使用类型如何确定的规则。
更新指标管理主要有哪些调整
一是增加了单位申请更新指标时的条件,新增了“登记地址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且经营状态为正常。其中企业无欠税,纳税状态正常”的要求。
二是新增了“国I排放标准的汽油小汽车在2018年12月31日之后办理注销登记、转移登记或者迁出本市等手续的,不再产生更新指标”的规定。
三是新增了“ 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被执法机关罚没后,做出罚没决定的执法机关将相关罚没车辆的信息(含车牌号、车架号)书面通报小汽车调控主管部门后,该车辆办理转移登记或者直接销毁后,原车主不得就此车辆申请更新指标”的规定。
四是新增了确定更新指标类型的规则,明确了限购前已在我市登记注册的车辆更新时一律发放普通小汽车指标。
征求意见时间为2018年12月5日至2018年12月15日
联系方式如下:
1.电子邮件发送至:yangdl@sztb.gov.cn;
2.书面意见邮寄至:深圳市福田区竹子林紫竹七道16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交通综治处杨先生收,邮政编码:518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