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0日起深圳交通违法未处理 超期会被停驶和加罚

导语 自2月24日疫情转为二级响应之后的45天,即2020年4月10日起开始查处此类违法,并对自2019年12月10日(一级响应前45天)起查处到的非现场未处理违法批量发送提醒短信,督促当事人尽快处理。

  3月24日起,深圳交警逐步恢复交通违法处理窗口各项业务的办理工作。对违反《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第57条,超过45日违法未处理上道路行驶违反停驶规定的,自2月24日疫情转为二级响应之后的45天,即2020年4月10日起开始查处此类违法,并对自2019年12月10日(一级响应前45天)起查处到的非现场未处理违法批量发送提醒短信,督促当事人尽快处理。

  举例说明:

  假设小明在2月12日收到了交通违法提示,那么他本应该在45天内,即3月28日之前将违法处理完毕,否则车辆将被停驶。因疫情期间深圳交警推出人性化执法方式,小明现在只需要在4月10日前将自己的违法处理完毕即不会被停驶。

  若小明在4月10日后仍未处理,一旦驾车上路,将会被电子警察自动抓拍,追加罚单一张!

  4月22日起执法暂扣、吊销处罚未处理的

  对处暂扣、吊销处罚逾期15日不接受处理的违法行为,起算时间自1月23日(一级响应)前1个月,与3月24日(二级响应结束)后一个月作为计算时间,具体为:

  (1)2019年12月23日(含)之前与2020年3月24日(含)之后查处的违法,按逾期未处理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2)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3月23日查处的违法,4月22日以前来处理的,按疫情期间不加罚处理规则,4月23日之后来处理的,按逾期未处理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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