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

导语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19年12月31日通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0年6月23日批准,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从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源头减量和循环利用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

  垃圾分类标准:

  怎么分,是推行垃圾分类的第一步。条例将生活垃圾分为四大类,具体如下: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垃圾,包括废弃的玻璃、金属、塑料、纸类、织物、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食物残渣、瓜皮果核等含有有机质的垃圾,包括家庭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厨余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且应当进行专门处理的垃圾,包括电池、灯管、家用化学品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有害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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