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指南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导语深圳市教育局在公布新文件新政策时,一般都会附带公布起草说明,让大家更快抓住重点。今天,黑喵给大家分享深圳幼儿园托班新规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2021年9月29日,深圳市教育局公布了《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并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方便大家理解,教育局还公布了起草说明,具体详见下文:
关于《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对我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
2020年,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提出“到2022年,每个街道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性托育机构,至少1家幼儿园(幼儿中心)开设托班”。
我局于2021年6月印发《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开展2021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托班试点工作的通知》,在我市部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试点开设托班。为促进我市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规范我市幼儿园托班日常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加快实现“幼有善育”,急需制定相关配套制度。
二、文件依据与起草过程
(一)文件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深圳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实施方案(2020—2025年)》(深府办函〔2020〕27号)等文件精神,对幼儿园托班的设立、保育教育工作、人员配备等予以规范。
(二)起草过程。为做好《深圳市幼儿园托班开设与管理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南》)的制定工作,我局组织教育行政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学前教育专家、园长,联合市卫健委组成起草小组,在全面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指南》文本。
三、主要内容
《指南》全文共四章二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了本指南的适用范围和托班的保教原则。明确在深圳市范围内各级各类幼儿园举办的面向2-3岁婴幼儿实施保育教育活动的全日制、半日制托班,应遵循本指南的相关规定。提出尊重儿童,全面发展;安全健康,科学规范;保教合一,积极回应的保教原则。
(二)规定了幼儿园设立托班的一系列条件。要求幼儿园应当在满足片区3-6岁幼儿的入园需求基础上,具备开展2-3岁婴幼儿照护服务的班级教室和师资资源,经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登记后方可开设托班。明确了婴幼儿的入托年龄和入托条件。规定了幼儿园开设托班的班级数和婴幼儿人数。规定了托班保教人员应具备相关学历并持证上岗,明确婴幼儿与保教人员的配比不高于7:1。规定了托班班级教室应参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且设置在一楼,同时对幼儿园的环境创设和教玩具配备作出规定。
(三)明确了幼儿园托班保育教育工作的要求。从安全健康、膳食营养、睡眠习惯、生活与卫生习惯、动作发展、语言发展、情感与社会性发展、艺术素养发展等方面对托班保育教育工作作出要求,明确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科学、合理制定一日生活安排,要求保教人员应对婴幼儿进行回应性照护,禁止一切忽视、粗暴冲动或虐待婴幼儿的行为。幼儿园应当建立家园沟通合作机制,及时沟通反馈婴幼儿在园行为,为婴幼儿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科学育儿理念和方法指导。
(四)规定了幼儿园托班的监督与保障体制。明确托班保教费收费原则。规定托班的人员管理、安全管理、保教管理等纳入幼儿园统一管理。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区卫生健康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对其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应当将托班的人员配备、设施设备条件等内容纳入日常督导范畴,并要求各区要建立幼儿园托班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同保障幼儿园托班管理中的重点工作。
专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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