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导语2021年11月8日,广东省教育厅公布了普惠园管理办法修订稿,较此前管理办法有24处修订,修订稿全文详见正文。

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

和管理办法(修订稿)

  【修订1】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引导和扶持民办幼儿园面向社会开展公益性、普惠性的学前教育,建立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公益普惠性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我省学前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

  (一)认定标准

  【修订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接受政府支持,具有办园资质、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条件:

  1.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上一年度年检合格,【修订3】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被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修订4】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2.收费合理合规。保教费符合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标准要求,并在一定时期内(1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3.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修订5】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

  4.办学条件达标。【修订6】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县(市、区)级以上有关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

  5.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6.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修订7】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50%,教师个人工资不低于县(市、区)以上教育部门规定的幼儿教师工资标准。依法保障教职工待遇,按照幼儿园登记的法人类型,按时足额支付工资,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幼儿园应当从保教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建立专项资金或者基金,用于教职工职业激励或者增加待遇保障。

  上述条件可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进一步细化或补充其他条件。

  (二)认定程序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每年认定一次,认定后有效期为3年。具体认定程序如下:

  1.按照自愿原则,符合认定标准的幼儿园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申请表、上一年度幼儿园财务审计报告、幼儿园相关办学证件复印件、县级以上教育督导评估或验收文件、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后拟实施的收费标准材料和本学年教育教学工作计划等,具体申请材料明细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等部门制定,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

  2.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明确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具体工作的细则和每学年接受申报的时间段。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细则》对申报幼儿园进行评审。评审工作应于接受申报有效时间截止后60日内完成。通过评审的幼儿园名单通过官方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3.幼儿园法定代表人签署办学承诺书,由幼儿园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分别备存。

  4.通过评审和公示并签署承诺书的幼儿园,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发文认定,向社会公布?单和收费标准等,授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牌匾,同时报当地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和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退出机制

  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修订8】原则上经认定后在期限内可自愿申请退出,但举办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新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除外。

  2.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有效期内申请退出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退回有效期内获得的财政补助。

  3.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认定后有效期间内,出现未履行办学承诺、违规收费、违规使用补助经费、年检不合格、违背教育规律教学、克扣幼儿伙食费、教师工资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终止对其的扶持政策;出现安全责任事故、保教质量严重下滑和严重违规办园行为的,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追回财政补助,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扶持

  (一)落实优惠政策

  【修订9】新建、改扩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地方人民政府应按照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原则,以划拨等方式给予用地优惠。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分类定级、评估指导、科研项目申报、教师培训和职称评审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修订10】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在业务培训、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园教职工同等权利。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支持普惠性幼儿园发展的具体政策。

  (二)加大财政扶持

  【修订11】省财政统筹中央和省级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等奖补资金,根据各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学位数量、办园质量和扶持、管理工作情况进行分配。各地市和县(市、区)落实学前教育主体责任,统筹安排省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力,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生均经费政策,资助普惠性幼儿园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孤儿和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改善普惠性幼儿园办园条件。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经费扶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要参照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补贴,【修订12】鼓励有条件的地市和县(市、区)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对长期从事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人员发放从教补助。

  (三)加强保教帮扶

  各级政府部门要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帮扶力度,【修订13】建立公办园、乡镇中心园等优质园对口帮扶机制,指导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提升办园质量和管理水平;定期开展教研活动,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师资培训和保教工作的过程性指导;【修订14】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享有同等培训机会,加大对农村和边远地区教师培训的支持力度,提高幼儿园教职工的专业素养和学历水平。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展【修订15】常态化教科研和园本培训,科学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防止和纠正“小学化”行为。

  【修订16】(四)建立以提升办园质量为导向的激励机制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要求,结合年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和科学保教质量评价等常规管理工作,逐步开展体系化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园质量评价,探索建立以过程性评价为基础、办园质量提升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各地要加强教育督导评估,科学运用办园质量评价结果,加大对评估排名前列、办园质量高、特色明显、社会效益显著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激励支持力度。市县级人民政府可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资助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通过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发放综合奖补、园所和教职工团队评奖评先倾斜等多种方式,激励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树立品牌意识,提升科学保教质量,面向人民群众提供普惠、安全、优质的学位资源。

  三、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管理

  (一)加强质量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方向、办学行为、办学条件、保教质量和管理水平的有效监管,加强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活动的过程性指导和监测,督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办园质量。

  【修订17】(二)加强教师管理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全面落实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把师德考评摆在教师考核的首位,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和师德师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健全幼儿园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健全教师培训制度,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培养热爱幼教、热爱幼儿的职业情怀?幼儿园应引导教师遵守《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不得出现虐待、歧视、恐吓、猥亵、体罚和变相体罚、侮辱幼儿人格等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零容忍。加强教师队伍待遇保障,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稳定性。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结合财政投入、办园成本和经济发展实际,参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鼓励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为教职工建立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

  (三)加强收费管理

  【修订18】各县(市、区)应由教育行政部门牵头,会同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水平,结合幼儿园办园成本、办园质量、政府投入、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关系等,分层分类制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最高标准。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可按照类别设置2-3档,每一档收费区间不高于20%。在达到认定标准基础上,办园质量较优、群众满意度高、教师流动率低,且全园教师平均工资达到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幼儿园,保教费收费最高标准方可设置为最高档次。【修订19】建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面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修订20】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监管,确保各项收费规范、公开、有据、合理。

  (四)加强财务管理

  【修订21】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取费用、开展活动的资金往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预决算制度,公开经费收支情况。【修订22】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应当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各县(市、区)教育和财政部门要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产财务监管机制,对财务管理混乱、挪用财政补助或抽逃资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资格,停止享受政府的扶持政策,并在3年内不得再申报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加强对奖补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五)加强社会监督

  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运用学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统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数据统计和信息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修订23】通过政府网站和宣传平台每年向社会公布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名单、收费标准和财政补助补贴情况等,开通举报电话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并适时通过暗访、随机检查、调研、举报核查等措施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进行监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扶持和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构建广覆盖、保基本、高质量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重要性,统筹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加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扶持,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对工作成效突出的下级单位予以表彰和奖励。

  (二)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财政和人社部门要加强本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落实中央、省和市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补经费,依法保障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统计和备案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牵头联合发展改革、财政、人社等部门成立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领导小组,于2021年12月31日前修订出台本辖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细则。要结合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经费投入和扶持方式,采取有效的管理措施和工作方法落实国家、省和市发展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扶持和管理工作,推动本地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

  五、附则

  【修订24】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5年。2016年印发的《广东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扶持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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