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规定修订稿全文

导语在2021年11月8日,广东省教育厅发布了新修订的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规定,并公开征求意见,修订稿全文详见正文。

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工作的指导意见(修订稿)

  【修订1】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广东省推动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粤府〔2021〕55号)和《广东省促进学前教育普惠健康发展行动方案》(粤府办〔2018〕28号),进一步规范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国家和省的学前教育工作部署,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立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和使用的长效机制,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科学规划。强化学前教育规划建设,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就近接受公益性和普惠性学前教育。

  (二)注重实效。通过旧城改造、新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等方式,规划建设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解决好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数量不足的问题。

  (三)同步推进。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的原则,在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城改造工程中按规划配套建设幼儿园。

  (四)部门协作。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修订2】自然资源(下同)、住建等行政部门应根据本规定和职能分工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和竣工验收、移交和使用等工作。

  三、规划和建设标准

  (一)【修订3】住宅小区开发总量不达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根据规划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生源数量,按照住户千人学位数不低于40座以及幼儿园服务半径要求,结合实际另行规划预留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

  (二)【修订4】每4500人或以上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3个班或以上(每班按30座计)规模的幼儿园建设用地。幼儿园应有独立的建设用地和出入口,具体设置应达到以下标准(见下表),并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生育政策、区域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等因素,适当提高幼儿园建设规模。

  【修订6】备注:超出1.2万人的住宅小区应分设2所以上的幼儿园。

  (三)【修订7】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按照《幼儿园建设标准》(建发〔2016〕246号)、《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JGJ39-2016)(2019年版)的标准要求进行建设。

  (四)【修订8】没有达到配建标准要求的住宅小区,需承担与其居住区人口规模(户数)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建设与用地成本,解决其新建住宅区内适龄幼儿的学位需求。对非成片开发用地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规划居住用地住宅建筑面积达不到配建标准要求的小规模小区,可以多个小区规划共建一个配套幼儿园,依需布局在其中较大区块内。

  四、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修订9】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学前教育发展实际,编制【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实施。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的有关内容纳入【修订10】详细规划,保证幼儿园的规模、数量与城市发展和人口增长相适应。

  (二)各县(市、区)【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和【修订10】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中列明,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应履行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责任和义务,【修订11】明确幼儿园建设、装修及移交标准。

  (三)各县(市、区)【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修订10】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和【修订10】详细规划需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地块,按规定在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中明确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以及无偿移交的责任和义务;在审查住宅小区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时,应根据规划条件和有关标准,审查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建设规模等,并征求当地教育部门意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

  (四)【修订12】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要按标准足额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没有按照规划要求预留幼儿园建设用地的居住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对调高容积率的商品住宅项目应按人口增加比例调增配套幼儿园学位数。

  (五)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属于公共教育资源,【修订13】凡未经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建、扩建、出租、出售、转让、抵押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确需更改幼儿园建设用地的,须经县(市、区)人民政府【修订10】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按照程序就近补还,补还建设用地不得少于原有用地面积。

  (六)【修订14】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由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配套建设,并保证配套幼儿园建设与所在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七)分期开发的项目,配套幼儿园应与开发项目首期同步验收。【修订15】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未列入首期建设的,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开工。对于在建幼儿园,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建设单位倒排工期,明确竣工验收、移交接收时点,督促其按标准完成建设任务。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责成自然资源、住建等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开发单位应自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设计、施工等图纸和房屋保修书、使用说明书、规划验收资料等材料)移交给所在地人民政府。【修订16】所在地教育部门对约定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部门的配套幼儿园,由教育部门在30日内向所在地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八)【修订17】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必须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优先举办为公办幼儿园。所在地政府接收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后,应归口教育部门统一管理。

  (九)【修订18】举办为公办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关于设立登记法定条件的,机构编制部门应依法核准登记。收费要按照当地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修订19】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按当地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并可享受当地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扶持政策。收费要按照当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执行。

  (十)对小区开发总量不达【修订20】4500人(每户按3.2人计)的零星开发的商品房项目、保障性住宅项目和旧城区改造项目,应纳入【修订21】幼儿园建设专项规划,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统筹解决幼儿园用地和建设问题。

  五、保障机制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和加强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中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加强沟通协调,落实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移交、办证、管理、使用、收费等规定,理顺管理机制,严格规范管理。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幼儿园规划、建设、使用的督促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确保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使用的各项政策得到落实。同时,组织开展现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清查治理工作,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要责令整改;原有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没有达到建设规模或不足的,由当地教育部门会同【修订20】自然资源等部门编制补建方案,提交县(市、区)政府部门组织实施。

  (三)各县(?、区)发展改革、【修订20】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土地出让、规划、建设和竣工验收等程序时,应严格审查住宅小区配套规划建设幼儿园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和处理。

  (四)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各地级以上市教育、发展改革、【修订20】自然资源、住建等主管部门要跟进指导各县(市、区)职能部门做好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五)各地级以上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工作意见,制定城市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具体实施办法,【修订21】对规划、设计、建设、移交、举办以及回收、补建等作出具体规定。

  六、【修订22】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15年印发的《广东省加强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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