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恢复营业工作方案
导语根据深圳市发布的通知,校外培训和托管机构可以恢复开放了,按50%限流开放,需要查验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等等,具体方案详见正文。
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关于有序恢复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营业的通知
各区(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细致做好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恢复营业各项准备,确保恢复线下服务工作平稳有序开展,市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专班制定了《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恢复营业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专班
(深圳市教育局代章)
2022年4月7日
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及托管机构恢复营业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确保全市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分区、分批,安全、有序恢复营业,根据深圳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通告及我市疫情防控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原则
坚决贯彻“外防输入、内防反弹”总策略和“动态清零”总方针,压实压紧属地、行业、单位、个人“四方责任”,按照“分区、分批”原则,在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前提下,安全、有序恢复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营业,确保培训、托管场所安全和师生员工健康。
分区:由各区疫情防控指挥部根据本区疫情形势,统筹做好辖区内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的线下服务恢复工作,组织卫生健康部门落实核酸检测,组织“四人小组”(配备疫情防控专职工作人员,下同)对辖区内各机构是否符合恢复营业条件进行检查验收,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分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恢复线下服务的时间,不早于所在区义务教育同学段学生返校时间,按50%限流开放,在入口处安排专人负责测温、查验健康码和行程码,严格实施扫场所码入场,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行程码带星不得入场。各区根据情况自行确定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恢复营业时间,第一批返岗、复课人员原则上不早于4月11日。
二、恢复营业条件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疫情防控条件达到属地疫情防控要求、各项防控措施落实到位、应急预案和演练落实到位,经检查验收合格的可有序恢复营业。
(一)建立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白名单”
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建立分别以班级、年级、部门、后勤人员等为单元的白名单,全覆盖、无遗漏分类管理,所有进入培训教学、托管场所的人员均纳入“白名单”管理,“白名单”外的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
(二)校外培训机构和托管机构恢复营业“负面清单”
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存在以下任意一种情形的,不得恢复营业:
(1)培训教学、托管场所在“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及中高风险地区的;
(2)恢复营业工作未经属地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批准的;
(3)各区不能保证师生员工及其共同生活居住人员返岗、复课前在深圳核酸连续3天每日一检的;不能保证恢复营业后,落实扫场所码入场,无48小时核酸阴性证明或行程码带星不得入场的。
(4)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师生员工存在健康情况不符合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师生员工健康信申报要求的(附件5)。
三、恢复营业前准备工作
各区、各机构要按照方案要求,提前部署、精细安排师生员工返岗、复课前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责任到岗、任务到人”,做到思想认识到位、防控措施精准到位、应急预案落实到位、免疫屏障巩固到位、联防联控机制高效到位、服务和关怀充分到位。
(一)强化恢复营业条件验收
方案下发后,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立即开展恢复营业准备工作并落实到位,填报《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承诺书》(附件2)、《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备案表》(附件3)。各区校园防控专班组织“四人小组”对照《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疫情防控工作清单》(附件4)进行核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营业。
(二)加强返岗、复课人员健康管理
1.加强重点人员管理。全覆盖、无遗漏、精准掌握返岗、复课师生员工(含保安、保洁、食堂工作人员、宿舍管理员、校车司机、保教人员等重点人员)的健康状况,及时动态更新市内“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集中隔离、居家隔离、红黄码师生台账”、“离深人员返岗、复课台账(从高风险地区、中风险地区及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有社区爆发疫情的地市、有明显社区传播的地市(或县、区、旗)返深)”,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2.市外师生员工提前返深。师生员工近期非必要不离深,尚在市外的师生员工至少提前3天返深,返深后24小时内做一次核酸检测。学员健康监测情况每日报班主任,教职员工健康监测情况每日报机构相关负责人。
3.加强健康监测管理。各机构安排专人收集师生员工健康信息,实行疫情防控“日报告”“零报告”机制,发现异常情况迅速上报,确保迅速准确处置突发情况。
(三)组织开展健康申报
各机构师生员工在返岗、复课前2天,根据实际情况,认真填报健康信息申报卡(附件5),符合疫情防控要求的,可分批返岗、复课。不符合条件者须在班主任及保健教师的指导下,根据疫情防控要求符合条件后再行申报。
(四)织密联防联控网络
加强联防联控,进一步完善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与辖区卫健、疾控部门、社区防控机构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对口协作机制,建立发热师生员工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绿色通道。充分发挥辖区卫健、疾控部门的指导作用,协助指导常态化防控工作,确保防控措施到位。密切配合公安、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周边环境整治、交通管理和食品安全检查。
(五)做好防疫物资及设备设施保障
各机构按要求配备疫情防控物资,及时维修更换不适用的防疫设备,各机构在培训、托管场所外就近设置临时等候区和健康观察区,在场所内相对远离学员班级及学员活动区域设置隔离室,具备通风、采光等条件。鼓励使用高科技手段提升防疫工作的精准度。加强酒精等消毒物品的存放和使用管理,严防发生安全事故。
(六)加强培训、托管场所环境整治
坚持人、物、环境同防,对教室、办公室、实验室、图书馆、活动室、厨房、餐厅、宿舍、会议室等重点场所和校车等重点设施进行清洁消毒及开窗通风。由卫健、疾控部门联合教育部门出台培训、托管场所环境监测指引,各机构主动联系辖区卫健、疾控部门,定期开展场所内物品、环境和污水等疫情防控监测工作。在市场监管部门的指导下,严格做好培训、托管机构食堂检查、食材配送和食品安全管理,重点针对食堂低温储存食品及冷冻冷藏设备开展传染源检测排查和消杀工作。
(七)开展疫情防控演练
恢复营业前一周,各机构应按照深圳市校外教育培训机构(托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应急响应流程(见附件1),扎实开展一次师生员工返岗、复课疫情防控应急处置演练,各机构在卫生健康负责人的专业指导下,组织协调本机构相关人员、疾控部门、医疗机构等参与,确保一旦发生疫情,能迅速启动应急处置机制,以最快的速度做好培训、托管场所封闭管理、师生员工隔离管控、流调转运、核酸检测、环境消杀、健康监测、后勤保障等应急措施,短时间有效遏制疫情传播蔓延。
四、恢复营业当日及恢复营业后工作要求
恢复?业后,各机构要切实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参照《深圳市学校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方案》,严格落实常态化疫情防控有关要求,全力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一)保障返岗、复课秩序
市、区校园疫情防控工作专班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分批原则安排师生员工返岗、复课。待确定恢复营业时间后,各机构负责人、行政人员、保健教师、后勤人员等应提前做好准备工作,组织开展一次疫情防控专题培训,确保师生员工返岗、复课秩序正常。
(二)严格进入培训、托管场所核验
各机构须安排专门人员核验第一批返岗、复课师生员工的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粤康码绿码、行程卡、健康信息申报卡等信息,符合条件方可进入培训、托管场所,确保进入场所人员都是事先审核通过的人员。同时在培训、托管场所门口设测温卡点,所有进入人员须检测体温,进入后应立即洗手或使用免洗手消毒剂消毒。
(三)落实核酸检测要求
各机构在区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统筹安排下,严格落实核酸检测要求,教员、后勤、食堂、保安、保洁等重点岗位人员严格落实每日一检,进入教学、托管场所学员须出示48小时以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各机构储备一定量的新冠抗原检测试剂盒,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对有发热等十大症状人员在保健教师的指导下及时开展检测。
(四)实行封闭式管理
教职员工上下班严格实行“两点一线”,非“白名单”内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培训、托管场所。师生员工在培训、托管场所内佩戴口罩(体育课、就餐等除外)。快递、包裹一律进行无接触配送,禁止外卖入内。师生员工进入培训、托管场所核验核酸检测、粤康码、行程卡等信息,并检测体温。非必要不举办跨班级活动,最大限度缩小少人员活动范围,减少人员交叉流动。
(五)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机构做好应急预案,针对发生普通发热病例、可疑病例、阳性检测者(包括确诊病例和无症状感染者)、密切接触者、次密切接触者、重点人群、封闭场所聚集性疫情等突发疫情情况,科学制定完善应急处置方案,明确职责分工,落实应急保障,加强监督管理。联合属地联防联控机制各成员单位,组织机构各有关人员,分层次、分形式、多场景反复组织演练,充分检验应急预案的实用性、高效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一旦发生疫情,应急预案能够即时启动,迅速采取最彻底的措施,以最快速度采取封闭管理、师生员工隔离转运、流调溯源、核酸检测、环境消杀、健康监测、就医治疗、线上教学等应急措施,最短时间遏制疫情传播蔓延。
(六)实施专项督导检查
恢复营业后,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联合同级卫生、疾控、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本方案工作要求,对各机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落实不到位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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