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单位或者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单位申请指标更新的条件:
单位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更新指标可以直接取得。 申请更新指标的单位,登记地址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及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企业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合法经营、无欠税且纳税状态正常、经营状态正常;社会组织、其他组织具有有效的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登记证书或者同时具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有效的登记证书,且活动状态正常。
更新指标按类型分为普通小汽车指标、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指标管理机构按照原车辆最近一次登记在申请人名下时使用的指标类型确定更新指标类型。
指标更新申请入口: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30069395137733442015052011
个人申请指标更新的条件:
个人需要更新小汽车的,应当自完成转让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市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更新指标申请。
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 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个人名下有本市登记的机动车在市公安交警部门车辆登记管理系统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其名下所有小汽车均不能取得更 新指标,但车辆于2017年12月31日之前状态为“达到报废标准”,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公告牌证作废”的除外。
个人名下有2辆以上在本市登记的小汽车的,其中属于使用混合动力小汽车指标、纯电动小汽车指标或者电动小汽车指标购买的混合动力小汽车、纯电动小汽车 的,可以按实际车辆数取得更新指标;不属于本款前述情形的车辆,申请人只能选择1辆申请更新指标。
指标更新申请入口:https://www.gdzwfw.gov.cn/portal/v3/guide/114403006939513773344201505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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