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拟出台民办学校收费新规 新生入学后学费“可降不可升”
导语对于民办学校,大家最关注的一个点就是学校收费标准。对此,广东正在制定新的收费管理办法,意见稿已经出来了,具体详见正文。
近日,广东省发改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告》。
意见稿内容很多,都是大家关注的民办学校收费规定,黑喵也抓了一下重点出来,方便大家快速了解。
适用于全省民办小初学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收费项目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项。
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照不同项目的市场竞争程度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新生入学后学费“可降不可升”
学费收取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按学期或学年收费,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费。
学校提高收费标准,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继续执行入学时的收费标准;
学校降低收费标准,不论老生还是新生均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在相同住宿条件下,住宿费标准应保持一致。
至少执行三年才能申请调整学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因扩建、改建导致生均培养成本上涨且经核定上涨幅度超过50%的,当次学费标准调整周期可缩短至两年。
新设立和搬迁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按照预测教育培养成本从严从紧核定试行标准,试行2年后学校应重新提交申请核定。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住宿费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住宿条件未发生明显改善的,不得提出调高住宿费定价申请。
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刊登、散发虚假招生简章(广告)或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禁止违规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软件)、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
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得与学费、住宿费合并收取。
意见稿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