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民办学校收费新规出台 防止过高收费及过频调价

导语广东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越来越多,不过作为重要补充,民办学校也不少,大家最关注的就是收费规定,广东省已经印发了最新的收费管理办法,要求落实非营利性,防止过高收费。

  广东民办学校收费新规出台

  为加强对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近日广东发改委等四部门联合印发《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图源:广东发改委)

  适用于全省民办小初学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小学、初中、九年一贯制学校,以及民办十二年一贯制、十五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的义务教育阶段)。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要坚持公益属性,全面落实非营利性和成本补偿原则,从严加强收费标准调控,防止过高收费

  收费项目

  明确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费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四大类,授权市、县管理。

  其中,学费及住宿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按提供服务对象的性质,实行不同管理方式。

  这些费用禁止收取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应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免费提供城乡义务教育教科书的相关规定,向学生提供国家和地方课程免费教科书,不得收取教科书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及其举办者不得以赞助费等名目向学生、学生家长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不得强制或者暗示学生及家长订购《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以外的各种教辅书、学具、报刊杂志等资料(含软件、平板电脑、课程资源等);

  不得收取讲义费、试卷费、押金等费用;

  不得通过提前开学等形式变相违规加收其他费用。

  严禁向学生代收商业保险费,严禁向学生收取在军训期间(含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学工学农)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老生收费不予调整

  学费可按学期或学年收取,不得跨学期或学年收取。

  学校提高收费标准,遵循“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原则,只限于起始年级(小学一年级、初中一年级)的新入学学生,老生收费标准不予调整。

  学校降低收费标准,新生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老生按照降低后的标准与原收费标准中较低标准执行。

  对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学生不得实行不同的学费标准。

  插班生或因病等原因休学期满继续学习的学生,按随读年级标准收取学费,不得重复收费。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收取学费时须扣除公用经费补助标准部分(含购买学位经费),扣除部分不低于省市规定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

  退费规定

  学生休学、退学或经批准转学的,学校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的5个工作日内按以下规定退还所收费用。

  因办学单位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以及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退学的,办学单位应全额退还学生所缴费用,造成学生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生注册缴费未入读的,学校应退还所缴学费、住宿费的90%(按学年收费的退还95%)

  学生在校经批准转学、中途死亡或因病休学、退学的,学费、住宿费按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清退,在校时间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按学期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期收费标准÷5×(5-学生实际在校月数),按学年收费的清退标准=每学年收费标准÷10×(10-学生实际在校月数)。

  学生私自离校和因触犯法律、法规不能继续接受教育的,所交学费、住宿费不予清退。

  学生在校时间从学校正式上课(含军训)之日起计算。

  收费定价程序及机制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向市、县教育部门提出定(调)学费、住宿费标准申请,应提供申请函、定价方案、调整间隔期教育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风险预测自评报告等相关资料。

  市、县教育部门对本辖区内学校办学资质、核定规模、财务管理、办学质量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核,同级发展改?部门按政府制定价格有关程序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学校收费调整间隔期和调整幅度

  为保证学费标准相对稳定,避免频繁调价,规定同一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学费标准原则上至少执行三年方可提出调整申请。

  为防止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大幅度提高收费标准增加群众就读负担,综合考虑非营利性和经济社会发展承受能力,设置了“单次学费调整涨幅”和“学费标准调整的最高上限”两个涨幅限制,防止过高收费。

  同时考虑到部分学校情况特殊,如确有必要调整的,经充分论证并按规定程序审核后,可适当放宽调价限制。

  文件全文

  》》》广东省民办义务教育收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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