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导语深圳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将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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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为有效防范火灾等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安定祥和的节日气氛,市应急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将在元旦、春节、元宵节等节日期间采取联合行动,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现通告如下:
一、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等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十五日以下行政拘留;对引起火灾或爆炸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责成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法收缴烟花爆竹并根据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的管理法规对责任人予以治安处罚,对单位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的责任,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在公共汽车、地铁、出租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上携带、运输烟花爆竹,对非法携带运输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行为,公安部门将依法处理。
三、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深圳市范围内从事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经营活动。市应急管理局、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将对非法从事烟花爆竹生产、储存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并追究其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擅自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将依法处理。
四、鼓励市民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市民可直接向各区公安分局和辖区派出所、各区市场监管局和辖区市场监管所、各区应急管理局、各区城管和综合执法局、街道执法队举报,也可直接进行电话举报。
五、深汕特别合作区根据《广东省深汕特别合作区条例》,结合辖区实际,自行制定并发布烟花爆竹管理通告。
市应急管理局举报电话:12350(举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
市公安局举报电话:110,22222110(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
市交通运输局举报电话:12328(举报非法运输)
市市场监管局举报电话:12315(举报无照经营)
市城管和综合执法局举报电话:12319(举报非法销售、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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