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报名条件+初试时间+复试要求+调剂要求)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 教育部负责宏观管理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其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发布年度招生考试公告,部署全国招生工作,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

  (三)确定硕士研究生招生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并审定考试大纲。

  (四)监督、指导全国统一命题科目的命题工作和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

  (五)公布组织单独考试招收硕士研究生的招生单位名单及其年度招生限额。

  (六)制定推免工作政策,下达开展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的高校年度推免名额,并指导有关地方和高校对推免工作进行监督和管理。

  (七)组织招生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开展招生宣传和研究工作。

  (八)推进招生信息公开,并对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和研究生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

  (九)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调查处理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等部门和招生单位开展考试招生相关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教育部关于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必要的补充规定,报教育部备案并组织实施。

  (二)全面负责本地区考试安全工作。综合施策,建立健全防范和打击考试作弊工作体系,并开展专项治理;及时处置与本地区有关的考试招生安全突发事件;统筹做好组考防疫等工作。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对考试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人,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相关部门的分管负责人对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负责。

  (三)明确本省(区、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具体职责分工。积极适应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新形势新任务要求,加强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考试招生工作人员常态化培训工作机制,确保有能力完成本地区研究生考试招生各项工作。

  (四)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招生单位制定发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五)组织并做好全国统一命题科目试卷印制及保密、保管等工作,指导招生单位做好自命题科目的命题、制卷、寄送及保密、保管等工作,并开展监督检查,确保试题试卷绝对安全。

  (六)设置报考点和评卷点。组织报名、考试、评卷等工作,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七)统筹建设和使用标准化考点,部署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招生考试机构及招生单位、各级各类学校,安排充足的考位和考试工作人员,服务保障考试组织工作。

  (八)开展招生信息公开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招生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与管理。

  (九)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协调并监督检查招生单位和报考点的考试招生工作,对招生单位录取结果进行政策审核。调查处理本地区考试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和教育部报告。

  (十一)根据考生申请,对招生单位信访答复情况进行复查。

  (十二)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三)组织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招生单位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国家下达的招生规模,拟定本部门所属各招生单位的招生计划,对所属招生单位的考试招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规定调查处理本部门所属招生单位招生工作中发生的问题,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招生单位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本单位主要负责人牵头、分管负责人及校内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落实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所在省(区、市)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补充规定,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加强组织协调,统筹和推进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严格执行“集体议事、集体决策、会议决定”的规程,审议决策考试招生重大事项等。

  (二)设置研究生招生工作机构,合理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负责招生工作,并组织培训招生工作人员。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招生规模制订本单位的分学科(类别)、专业(领域)的招生方案。

  (四)遴选指导教师,制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定期开展导师培训。

  (五)编制公布招生章程和招生专业目录。

  (六)参照教育、卫生健康等行政主管部门的体检工作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情况,制订体检要求。

  (七)审核考生的报考资格。

  (八)组织命题、制卷、评卷、复试、思想政治素质与道德品质考核、体检、录取等工作,并做好相应的安全保密工作。

  (九)按规定开展本单位招生信息公开和相关解释工作。

  (十)开展招生宣传、咨询和研究工作。

  (十一)做好考生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

  (十二)按照省级教育招生考试机构要求,设立报考点和评卷点,做好考生报名、组考、评卷(含全国统一命题科目和自命题科目)等工作,并按时、准确、规范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三)依法维护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招生考试工作人员的合理正当待遇。

  (十四)根据考生申请,对本单位有关考试招生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答复。

  第三章 招生计划和奖助政策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招生单位根据国家下达的招生计划、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确定各学科(类别)、各专业(领域)的招生人数。

  第十六条 国家对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均安排生均拨款,所有纳入招生计划的硕士研究生都要缴纳学费。国家和招生单位通过设立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三助岗位、绿色通道等制度,建立多元奖助体系,支持硕士研究生完成学业,提高硕士研究生待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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