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土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包括个人身份证明,或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或者国家机关负责人证明,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组织的文件和该组织负责人证明。境外企业、组织提供的身份证明应当按规定经过公证或者认证;
(三)土地权属证明,包括: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土地使用合同书,根据土地使用合同书规定由权利人自行征地的,应当同时提交征地补偿协议书;
(2)付清地价款证明;
2.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
(1)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文件;
(2)用地红线图;
(3)征地补偿协议书;
3.以其他合法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四)登记机构认可的测量机构出具的实地测绘结果报告书。
申请建筑物、附着物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明;
(四)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建设工程竣工联合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五)竣工测绘报告。
(一)提出申请;
(二)受理申请;
(三)审查申请文件;
(四)权属调查;
(五)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
(六)确认房地产权利;
(七)将登记事项记载在不动产登记簿;
(八)计收规费并颁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九)立卷归档。
费用:
申请人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地产登记,应当向登记机构交纳房地产登记费。房地产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时限: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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