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生儿出生以后,主要有上户口,疫苗接种,新生儿医保办理三件事情要办。而在办理所有这些证之前,都要先办《计划生育服务证》。本深圳新生儿入户指南适用于非军人、非港澳台、非外籍人士。
婴儿出生后尚未取得合法身份,具备以下条件的,可向本市公安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二、出生时父母是双军人,且双方或一方是本市驻军部队现役军人,可在本市父(母)驻军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三、本市、区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童),统一在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申报出生登记。
(一)《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二)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
(三)申请人父母婚姻法律文书;复印件要复印整本。
(四)申请人父母户口簿、身份证;
(五)拟登记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用于出生登记的《计划生育证明》;(后文有介绍怎么办理)
(六)申请人满三周岁的,提交一张近期二寸免冠照片。双(多)胞胎申报的,提交小孩近期二寸免冠合照;
(注:集体户口的要到住房建设局出具无房证明)
办事机构: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事时限:四十个工作日
注意!
1.婴儿出生时其父母双方均不是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婴儿出生后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我市,小孩在内地尚未入户,可以申请随父母补报出生入户。
2.政策内生育一孩(含双胞胎或多胞胎),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内的,需提供母亲的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母亲户口在广东省外的,提供生育证或母亲户籍地村(居)委、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政策外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育),须符合:
出生时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本市户籍居民,可在本市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1、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2、父母结婚证、身份证、户口簿(全本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3、拟入户地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1份);
4、 父母户籍地县(区)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征收票据(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5.《婴儿出生登记申报表》
办事机构: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
办事时限:四十个工作日
(一)办理市外迁户的已怀孕或生育的人员(随迁入户除外);
(二)办理随迁入户、子女出生入户人员;
(三)办理孕期检查和住院分娩人员;
(四)办理购买或者租赁保障性住房人员;
(五)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证明,少儿医保人员;
(六)办理公务员招考人员;
(七)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需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人员。
办事机构:拟入户地街道计生工作机构
办事时限:十个工作日
注意!
《计划生育证明》,自开具之日起,有效期为6个月。
⒈深圳市户籍已婚育龄妇女,包括离异、丧偶育龄妇女;
⒉深圳市户籍未办理结婚登记已生育的育龄妇女及未婚收养的育龄妇女;
⒊男方户籍为深圳市,女方户籍为广东省外的已婚育龄夫妻,长期居住在本市,已生育子女或者符合广东省生育政策需在本市生育第一胎子女的育龄妇女。
⒈有关婚姻状况的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丧偶的,提供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⒉全家户口本;
⒊近3个月本市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查环查孕证明,怀孕的可提供母婴保健手册;
⒋领证人免冠小一寸近照一张;
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供相应材料:
(1)政策内生育二胎及以上的,提供再生育证(准生证)和再生育审批表或其他合法再生育的证明材料;
(2)政策外生育的,提供社会抚养费征收票据等相关证明;
(3)女方户籍在本市且男方户籍在深圳市外的,提供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4)男方户籍在本市且女方户籍在省外的,提供一年内经现居住地计生部门查验合格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女方户籍所在地村(居)委和乡镇(街道)计生工作机构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以及同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服务证的证明。
6.《计划生育服务证登记表》(到社区工作站领取)
办事机构:女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女方户籍在省外的,由男方在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办理
办事时限:十个工作日
注意!材料与省系统信息不一致时:
1.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在省系统未建人口档案卡的,社区工作站应及时建立; 已建卡但信息不全需补充录入的,应及时补录。
2.申请人提供材料中基本情况(婚姻状况、子女信息、户籍地或现居住地地址、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与省系统信息不符的,社区工作站应作进一步核实。如对材料真实性有疑问的,可留原件作进一步核实。
3.对提供虚假材料、拒不配合发证部门调查、拒不按发证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或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办理。
新生儿出生后怎样办理预防接种手续
(1)孩子出生后1个月,家长应带孩子到孩子到居住地附近的接种门诊去办理接种手续,建立儿童接种卡和预防接种证。接种门诊会给家长打印一张“预防接种预约单”,上面有接种每一针疫苗的时间,家长按照预约单上的时间按时带孩子到接种门诊进行接种。要注意的是,家长须保存好接种门诊发给的预防接种证和接种卡,每次去给孩子接种时须随时携带。并凭此证办理入园、入学手续。
(2)在外地出生但在本市居住的孩子,也应尽快到接种门诊办理预防接种证,让孩子尽快的补种各种疫苗。 若在原地区已接种过疫苗,应带上原来的预防接种证,根据已接种过的疫苗,安排补种未种的疫苗。
(3)全市各区的接种门诊详细地址、门诊接种时间和联系电话都可在这里查询,也可以透过“深圳免疫规划之窗”网站查询。
(4)家长在办理预防接种手续时,必须把可靠的通讯住址和联系电话告诉医务人员,以便联系。
一、新生儿少儿医保参保条件:
未入学入园或在市外定居,未满18周岁的本市户籍少年儿童办理住院医疗保险。
二、申请材料:
1.《深圳市少年儿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信息登记表》;
2.少儿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3.监护人的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如监护人是军人的,验军人的军官证原件及复印件及驻深部队证明;
4.验证明少儿与监护人之间关系的有效证件及复印件;
5.参保人或监护人的银行存折原件及复印件;
6.验深圳市公安局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照相点的数码照相回执,并在回执上注明姓名与身份证号。
7.新生儿还需提供出生证明及母亲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注:以上参保材料如是社区受理并初审后递交到社保机构的,可提供以上材料的复印件。
三、办理须知
(1)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内申报的: 缴费从出生月份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2)新生儿入户日起1个月后申报的: 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含19日)以前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在申报月份的19日后申报的,缴费从申报月的次月开始计算到次年8月份,统一托收时间为申报月的次月。
办事机构:
1.参保人向居住地社区、街道提交申报材料,由社区、街道受理申报材料并初审后报社保机构;
2.参保人向居住地的社保机构提交申报材料,由社保机构受理申报材料,即进入审核程序。
办事时限:受理后二十个工作日后
注意!
非深户3岁以下非在园儿童不能申请深圳少儿医保。
一、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适合人群
一、根据广东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的规定,独生子女是指没有同胞兄弟姐妹、继兄弟姐妹及养兄弟姐妹的子女。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共同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夫妻离异或丧偶的,可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提出申请。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也可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三、申请人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和全家户口簿。已离异者申请时应提供全家户口簿、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协议书和前夫或前妻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注1出具的没有再批准生育的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配偶死亡的申请人应提供全家户口簿、配偶死亡证明(申请人为女方的还需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
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程序
(一)申请人到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注2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如实填写。有工作单位的,交双方所在单位加具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申请人将第三条规定材料及《申请表》交双方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申请人将上述材料交本人户籍地社区工作站),社区工作站对材料齐全的应即时进行初审;
(三)申请人持审核过的《申请表》、第三条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交女方或直接抚养子女的男方户籍地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在材料齐全时应于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
五、对经核准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及时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在《计划生育服务证》中登记后,将材料原件退还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的原因并退回材料原件。
六、《申请表》由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制定。《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各区按原《独生子女证》格式制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免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申请人。
七、调入深圳后要求换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程序重新申领,并交回原独生子女证。
八、对于符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在批准之日起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停止其第一个子女享受独生子女待遇。对超计划生育子女的,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
九、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小孩的夫妻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再生育的,已领取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应全部退回。生育一个子女后又收养一个小孩的,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应当在为收养人出具收养子女证明时,收回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十、对因遗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需补办的,应由申请人书面说明情况,由单位核实(无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社区工作站核实)后,按程序补发。
注1 此处原文为:“现居住地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原文中“镇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均改为“街道人口计生工作机构”。
注2 此处原文为:“村民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或居委会)”,原文中“村委会或居委会”均改为“社区工作站”。
办事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