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救助管理站
电话:0755-82433326
地址:罗湖区北环大道1032号
龙岗区救助管理站
电话:0755-28930450
地址:龙岗区宝龙街道南同大道11号
宝安区社会救助综合服务中心(宝安区救助管理站)
电话:0755-27590594
地址:宝安区航城街道九围社区
1、对因自身无力解决食宿,又无亲友投靠,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人员实施救助;
2、对因寒流、台风、酷暑等自然灾害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庇护性救助;
3、对遭受家庭暴力导致无家可归的人员提供临时性庇护救助;
4、对流浪未成年人提供救助保护,保障受助未成年人的生活、教育、管理、返乡和安置;
5、对监护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服刑人员子女提供生活照料。
1、安检登记
(1)、求助人员应当按照救助管理机构要求,接受安全检查。女性求助人员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检查。安全检查发现有异常的,求助人员应当出示随身物品或开包接受检查。
(2)、动物或可能造成人员伤害或财产安全的物品不得被携带进入站内。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易爆、腐蚀、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处置;对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锐(利)器、打火器具等物品,求助人员应当自行丢弃或交由救助管理机构代为保管。
(3)求助人员应当配合救助管理机构开展安全检查,并遵守物品管理规定。
2、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
(1)求助人员应当向救助管理机构说明求助原因和需求,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无法出示身份证件的,应当如实提供本人姓名、身份证件号、户籍地等基本信息。有条件的救助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核实求助人员身份信息。
(2) 求助人员因年老、年幼、残疾等原因不能提供个人信息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先行救助。
(3) 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求助人员指纹和电子照片,将安全检查、证件材料、检视询问等情况录入全国救助管理信息系统,生成《求助登记表》(附件1)。
(4) 求助人员有携带未成年人流浪乞讨行为,或疑似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或者组织未成年人进行有害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调查、甄别。
(5) 求助人员为疑似境外人员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请公安机关确认求助人员身份。属于非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将其交由公安机关处置。属于合法入境、居留的,应当及时向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通报,并可受当地外办、港澳办或台办的委托提供临时服务。
3、在站服务
(1)、生活服务
(2)、寻求服务
(3)、医疗服务
(4)、未成年人教育服务
4、离站服务
(1)、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助人员需求,帮助其联系亲友,并为受助人员提取亲友汇款提供帮助。
(2)、对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救助期限一般不超过10天。受助人员临时生活困难已经解决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协助其做好离站前准备并适时安排离站。
(3)、受助人员在医疗机构接受救治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出院证明适时安排离站。
(4)年满16周岁、无精神障碍或智力残疾迹象的受助人员主动要求自行离站的,应当填写《自行离站声明书》(附件3)。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为其办理离站手续,清点交接寄存物品,完成《在站服务及离站登记表》(附件4)。
(5)、自行离站人员没有交通费的,救助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其实际需求提供乘车凭证和必要的饮食。
(6)救、助管理机构应当与当地(火)车站、港口协商购买、印制、查验及退返乘车凭证的具体方式,加强对受助人员乘车凭证的管理。
(7)、乘车凭证应当方便受助人员到达目的地,流入地到流出地有直达车、船交通工具的,应当提供直达乘车凭证。确需中转的,应当告知受助人员中转地站名、中转地救助管理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8)、救助管理机构原则上不得为受助人员提供现金。因特殊情况需要提供短途公共交通费的,一般不超过20元,救助管理机构应当留存受助人员签收字据。
(9)、受助人员未办理离站手续、擅自离开救助管理机构或医疗机构的,视为主动放弃救助,救助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文字记录并保存相关资料。
3、又不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农村五保供养;
4、正在城市流浪乞讨度日的。虽有流浪乞讨行为,但不具备前款规定情形的,不属于救助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