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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配租)

更新时间:2014-09-30 11:49:36

【导语】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2013年11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公租房申请条件、申请流程、租金等与这部法规的关系密不可分,办事编辑为了方便大家查看,将政策原文拆分,这部分是暂行办法的第三章配租,感兴趣的网友可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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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全文)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总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轮候)

深圳市公共租赁住房轮候与配租暂行办法(附则)

第三章、配租

配租部门

第十六条 市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年度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规模、项目位置、在册轮候人分布区域及数量等情况,制定并发布公共租赁住房年度配租计划。

第十七条 市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市主管部门作为配租单位实施配租。市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区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区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由区主管部门作为配租单位实施配租。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委托有关单位具体实施。

 

配租方案

第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采用集中配租和日常配租方式进行。新建或其他方式筹集的批量房源实行集中配租,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的零星空置房源实行日常配租。

第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具备集中配租条件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拟定配租方案,并以配租通告的形式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发布。配租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的基本信息,如项目位置、户型面积、交付时间、租金价格、租赁期限等;

(二)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

(三)认租申请起止时间、申请和受理方式、地点;

(四)确定入围名单的方式;

(五)选房组织方式;

(六)其他必要的内容。

区主管部门拟定的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方案应当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应当面向全市范围在册轮候人配租。

区政府筹集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优先面向本区户籍的在册轮候人配租。

由市主管部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由区主管部门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因特殊原因确需缩小配租范围的,应当在配租方案中予以特别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一条 公共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65平方米以下的小户型为主,配租单位可以结合房源情况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单身居民、两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35平方米左右;

(二)两至三人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及以上家庭配租建筑面积为65平方米左右。

建筑面积超过70平方米的房源,可以根据情况面向五人及以上家庭配租。

家庭人口数按照申请人、共同申请人的总人数予以确定。在册轮候人自愿认租低于其家庭人口数对应建筑面积住房的,视为其已按标准享受住房保障。

独生子女死亡且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家庭,可以按照其失独前的家庭人口数确定配租建筑面积。

配租流程

第二十二条 符合配租范围及具体条件并愿意认租的在册轮候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配租单位提出认租申请,其相关轮候排序信息以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轮候册的记载为准。

在册轮候人认租时,其住房、婚姻、计划生育、户籍等情况与轮候册不一致的,应当在配租通告规定的截止受理日之前到市主管部门办理变更。

第二十三条 配租单位应当根据认租申请人数量、本批公共租赁住房房源规模及轮候排序等情况,按照大于房源数量一定比例的原则确定入围户数。轮候排序在先的认租申请人依次入围形成入围名单

第二十四条 配租单位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并以其提供的信息数据为准,对入围名单内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核查。核查合格的,在市、区主管部门及配租单位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进入选房名单

配租选房

第二十五条 配租单位应当根据可供房源数量、户型面积和选房名单等,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组织选房:

(一)依次自主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选房,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选择其中一套住房;

(二)依次抽签选房。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依次参加抽签,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在一次抽取出来的若干房源中选择一套住房;

(三)计算机自动编配。即入围名单内的认租申请人按照轮候排序,由配租单位按照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通过计算机一次性为每个申请人自动编配一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其他符合公开、公平和公正原则,并已在配租方案中明确的方式。

第二十六条 选定住房后,认租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配租单位交付3个月租金作为租赁保证金,并签订租期不超过3年的租赁合同。

选房过程中,认租申请人排序到位选房但未选定住房,或者虽选定住房但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交付保证金并签订租赁合同的,按放弃本次选房处理,由选房名单内排位在后的其他认租申请人依次递补。

选房名单内的全部认租申请人经递补后有剩余房源的,可面向其他在册轮候人依次递补配租。

认租申请人无法到场的,可书面委托成年共同申请人选房并签订租赁合同。

退出轮候

第二十七条 认租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轮候库:

(一)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放弃选房行为达到三次的;

(二)已经轮候、选房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

续租、退租

第二十八条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期间,原申请登记的家庭人口数、户籍、住房、婚姻等相关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信息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市主管部门办理信息变更。

第二十九条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期满后,承租人仍符合届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且需要续租的,应当在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提出续租申请。配租单位应当对承租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续租信息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三十条 申请续租时,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因承租人家庭人口数变化,不再符合原住房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配租单位有相应房源的,可以根据情况及时调整。签订新租赁合同的同时须退出原配租住房。没有相应房源的则可以继续承租原住房,但超出配租建筑面积标准部分,应当按照同期同区域同类型普通商品住房市场租赁指导价收取租金。

第三十一条 因承租人退租等原因出现零星空置房源而实行日常配租的,配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排序靠前的在册轮候人实施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在市、区主管部门网站公示15日。

第三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承租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主动退租,逾期未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

(一)因户籍迁出本市、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超生子女等原因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

(二)因购买、继承、赠与等原因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的;

(三)租赁合同期届满后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退房的;

(四)因违规违约行为应当解除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依法依约应当解除租赁合同、收回住房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每一家庭或者单身居民只能承租一套公共租赁住房,因结婚等原因而拥有两套及以上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自行选择保留一套,并在三个月内向原配租单位申请退租其余公共租赁住房。逾期未申请退租的,配租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或者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约定收回住房,且保证金不予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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